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樹立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良好的職業形象,維護保險業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包括保險代理在內的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所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接受保險公司委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或者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有關規則。
第四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并按照《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的要求,在執業活動中遵循守法遵規、誠實信用、專業勝任、客戶至上、勤勉盡責、公平競爭、保守秘密的原則,自覺維護保險代理行業的信譽。
第五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忠誠服務于所屬機構,接受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切實履行對所屬機構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侵害所屬機構利益。
第二章持證上崗與培訓
第六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執業前,應當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及有關單位據此核發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或《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第七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并完成有關法規規定的持續教育。
第八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和所屬機構舉辦的培訓,不斷增強法律和誠信意識,提高職業道德水準和專業技能。
第三章與所屬機構關系
第九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與所屬機構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或取得所屬機構的授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不得擅自超越代理權限或授權范圍。
第十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從事人壽保險代理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家或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的委托。
第十一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與所屬機構之間的勞動或代理關系終止或一方提出解除,雙方應及時按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展業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首先向客戶聲明所屬機構的名稱、性質和業務范圍,并主動出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或《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如果客戶要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說明如何得知該客戶的名稱(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向客戶提供保險建議前,應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戶需求,不得強迫或誘騙客戶購買保險產品。當客戶擬購買的保險產品不適合客戶需要時,應主動指出并給予合適的建議。
第十五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使用由所屬機構發放的保險單證和展業資料。
第十六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地向客戶提供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不得夸大保障范圍和保障功能;對于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履行的義務以及退保的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險條款,應當向客戶作出詳細說明。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就履行法定說明義務以及公司規定的其他說明義務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
第十七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對投資連結產品和分紅產品等新型產品的回報率作出預測或承諾。
第十八條在對不同的保險產品作比較或者在保險產品與其他投資產品之間作比較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特別指明各種產品的不同特性。
第十九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將客戶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義務可能造成的后果明確告知客戶。
第二十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或所屬機構規定將保險單據和重要文件交由客戶本人簽署確認,不得代客戶簽署,也不得唆使或引誘他人代客戶簽署。
第二十一條如果所屬機構與客戶之間信息、保險單據和文件的傳遞經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進行,那么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確保傳遞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仔細檢查與客戶有關的保險單據和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所屬機構或客戶更正。未取得所屬機構同意或客戶書面授權,不得對保險單據和文件進行更改。
第二十三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將所知道的與投保有關的客戶信息如實告知所屬機構,不得唆使、引誘客戶或與客戶串通,隱瞞或虛報客戶的投保信息。
第五章售后服務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與客戶保持適當的聯系,及時解答客戶提出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應客戶要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協助客戶辦理變更保單信息等事宜。
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期屆滿以前及時通知客戶續保,并應客戶要求協助辦理保單續保事宜。
第二十七條如果客戶提出退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提醒客戶注意保單中有關退保的條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財務損失以及退保后客戶所面臨的保單保障范圍內的風險。如果客戶仍決定退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客戶的要求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在所屬機構授權的范圍內辦理理賠查勘事宜。
第二十九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所屬機構要求協助客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三十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唆使、引誘或串通客戶,向保險人進行欺詐性索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或參與欺詐性索賠。
第六章代收付款
第三十一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將保費的支付方式以及不按時支付保費可能導致的后果告知客戶。
第三十二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代收保費時應當向客戶出具所屬機構的收款憑證,不得以個人名義收取保費。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將代收的保費全額交付所屬機構,不得將收取的保費存入個人賬戶,不得侵占、截留、滯留或挪用,也不得從保費中坐扣手續費(傭金)。
第三十三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向客戶收取保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所屬機構授權及時將賠款或保險金轉交客戶,不得侵占、截留、滯留或挪用。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從賠款或保險金中坐支保費。
第七章競爭
第三十五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當手段進行執業活動。
第三十六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向客戶給予或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經濟利益。
第三十七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十八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十九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銷售保單為目的建議客戶提前終止其他保單。
第八章保密
第四十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對有關客戶的信息向所屬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保密。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對客戶的與投保無關的信息向所屬機構保密。
第四十一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屬機構的商業秘密。
第九章爭議與投訴處理
第四十二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將投訴渠道和投訴方式告知客戶。
第四十三條對于與客戶之間的爭議,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爭取通過協商解決,盡量避免客戶投訴。
第四十四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始終對客戶投訴保持耐心與克制,并將接到的投訴及時提交所屬機構處理。
第四十五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所屬機構或有關單位對客戶投訴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所屬機構應當在本守則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內部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守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八條本守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