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提高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是指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保險經紀機構工作人員。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做到:守法遵規、誠實信用、專業勝任、勤勉盡責、友好合作、公平競爭、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規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行為準繩,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2、遵守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服從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3、遵守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規則。
4、遵守所屬保險經紀機構的管理規定。
二、誠實信用
5、在執業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中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6、在執業活動中主動出示法定執業證件并將本人或所屬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如實告知客戶。
7、客觀、全面地向客戶介紹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如實向保險公司披露與投保有關的客戶信息。
三、專業勝任
8、執業前取得法定資格并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9、在執業活動中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10、參加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和所屬保險經紀機構組織的考試和持續教育,使自身能夠不斷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
四、勤勉盡責
11、秉持勤勉的工作態度,努力避免執業活動中的失誤。
12、代表客戶利益,對于客戶的各項委托盡職盡責,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最好保障,且不因手續費(傭金)或服務費的高低而影響客戶利益。
13、忠誠服務,不侵害所屬保險經紀機構利益;切實履行對所屬保險經紀機構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所屬保險經紀機構的管理。
14、不擅自超越客戶的委托范圍或所屬保險經紀機構的授權。
15、在執業活動中主動避免利益沖突。不能避免時,應向客戶或所屬保險經紀機構作出說明,并確保客戶和所屬保險經紀機構的利益不受損害。
五、友好合作
16、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員友好合作、共同發展。
17、加強同業人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進步。
六、公平競爭
18、尊重競爭對手,不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19、依靠專業技能和服務質量展開競爭,競爭手段正當、合規、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當手段開展業務,不向客戶給予或承諾給予保險合同以外的經濟利益。
七、保守秘密
20、對客戶和所屬保險經紀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