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四川省機動車輛保險(以下簡稱車險)市場正常秩序,規范車險經營行為,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成都保監辦有關規定,以及《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的約定,經訂約人協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約,并承諾一旦違約,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和接受違約處理。
第二條 嚴格遵循依法合規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成都保監辦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和保險合同的各項約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嚴格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不進行夸大保險責任范圍、隱瞞或回避免責條款及投保方義務等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主要權利的重要條款等誤導性的宣傳解釋;切實履行法定說明、提示、詢問義務,并做好說明、詢問與告知的書面確認工作。
第四條 嚴格信守訂約人間達成的雙邊或多邊協議,不進行違反協議的活動。
第五條 嚴格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以高手續費、向投保人支付代理手續費、違規降低費率或變相降低費率、承諾其它利益等不正當手段競爭。
對已由一家保險機構承保的保險業務,在保險有效期內,其他保險機構不以誘使客戶提前簽單、退保再簽單、倒簽單的形式爭攬業務。
在業務宣傳中,不任意貶低、詆毀、損害其他保險公司。不將同業公司受到處罰、媒體負面報道、仲裁或訴訟事項以及經營理念、管理制度、代理手續費比例等與本公司進行比較性宣傳。不向媒體提供其他公司的前述信息資料。
第六條 嚴格遵循自愿原則,不憑借行政手段或壟斷性行業優勢地位強制保險和指定保險公司投保。
第七條 嚴格遵循屬地原則,除法律、法規或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不在《保險經營許可證》規定的區域范圍外展業。
第八條 法規或當地政府明文規定必保險種及最低限額的應按規定統一執行。
第九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及成都保監辦關于車險條款管理的規定。
使用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條款的,應嚴格按照監制條款的規定執行,不擅自更改、變通條款擴大保險責任范圍。
使用公司自訂條款的,應報經成都保監辦備案并嚴格按照備案條款執行。不在業務活動中使用未經備案的車險條款,不侵權使用其它單位備案條款,也不擅自修改或變相修改備案條款。
第十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及成都保監辦關于車險費率管理的規定。
使用中國保監會頒行統一費率的,嚴格按照統一費率執行,不擅自下浮或變相下浮費率。
使用公司自訂費率的,應報經成都保監辦備案并嚴格按照備案費率執行。不在業務活動中使用未經備案的車險費率,不擅自浮動或變相浮動備案費率。
使用由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按規定程序報成都保監辦備案之浮動費率的,應嚴格按照符合備案浮動范圍由協會制定的浮動價格類別及其適用對象、條件與相關要求執行,不擅自突破浮動價格的實施地域限制、適用對象及對應浮動比例上下限。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關于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有關條件與方式的規定。不擅自擴大適用對象、變更適用條件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的規定,保險費必須及時完整入帳,不以任何形式違規退費和違法坐扣保費。
第十三條 嚴格遵守理賠制度和理賠紀律,依法履行賠償義務。不向被保險人實行固定賠付和理賠包干;不利用理賠之機向被保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諉案件的處理;不利用理賠之便謀取私利;不將理賠權下放給保險代理人;不強制指定修理廠或變相強制指定修理廠。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對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的鑒定、評估機構的強制定損活動不參與,對其強制定損的結論不予認可,對其強制定損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五條 規范簽單實務。凡中國保監會或本會規定使用電腦簽單的險種,必須使用本公司車險信息管理系統按規定程序制作保單。除定額保單、暫保單等保險憑證外,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率欄中必須按規定費率表對應的費率檔次正確填寫,不出現“按約定”字樣;執行協會浮動價格的,必須在保單上載明價格類別和浮動后實際價格。
保險價值必須依據當地當時的同類車輛新車市價確定,不出現空白。
第十六條 規范按揭車險管理,維護保險合同的嚴肅性和規范性,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交存保證金;不以保險合同以外的其它形式承擔保險合同約定責任之外的風險。不以兩方補充協議的方式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確保履約保證保險償付能力,不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支付代理手續費。
第十八條 嚴格保險單證管理。嚴格保險單證印制、領取、使用、流轉、回收、銷號等制度,不使用已經廢止的舊保單和保費收據,不向沒有簽單權的保險代理人發放保險單和保費收據。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核定的車險代理手續費支付比例,不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標準。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關于代理手續費支付對象必須是合法代理人的規定,不向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的非法代理機構和個人支付代理手續費,也不向未發生代理行為的代理機構和個人支付代理手續費。不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續費或回扣。
第二十一條 嚴格遵守財務制度關于代理手續費支付方式的規定。代理手續費支出均應記入“手續費科目”,并建立明細臺帳,不直接在應收保費中抵扣或直接坐扣,不以會議費、招待費等違規形式變相支付。向代理機構支付代理手續費均應以轉帳方式進行,不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中車險代理手續費只能在代理手續費支出科目中列支的規定。不以其它科目或其它資金或違規資金作為支付代理手續費資金來源。
第二十三條 規范保險代理合同管理。保險代理合同的形式與內容及其簽訂與履行應符合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與保險代理機構或人員的業務往來應在代理合同的約定范圍之內進行;不與代理機構或代理人員發生非協議往來。不與非法代理機構或個人建立事實代理關系。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和協會《四川省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對嚴重違規、違紀,按代理合同及執業管理有關規定應予以解約的保險代理人員,被代理公司應收繳其《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同時將《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交回協會。
第二十五條 應保證統計數據等信息披露的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險種保費的科目歸類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不隨意調整。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對訂約人在四川省境內經營車險業務的機構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七條 訂約人自愿退出本公約的,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其它訂約人、協會和成都保監辦。書面通知從送達最后一個被通知人之日起一個月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由協會依照《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進行調查處理。涉嫌違法違規的,報請成都保監辦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經協會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并經訂約人簽署,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公約由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車險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和實施。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訂約人: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002年9月 日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2002年9月 日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
2002年9月 日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產)
2002年9月 日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02年9月 日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02年9月 日
監證人: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都辦公室
2002年9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