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Sichan Insurance Association 縮寫SIA)是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四川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 本會是由四川省內的商業保險機構自愿結成的行業自律性質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金融保險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與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為繁榮四川經濟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觀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都辦公室(以下簡稱成都保監辦)和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成都市梓潼橋西街39號。
第二章 職責范圍
本會的職責和業務范圍:
(一)制定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和執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等方面的行業自律規定。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管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
(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及行業自律公約、規定,規范保險市場競爭行為和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調解會員之間、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因保險業務發生的爭議;依照行業自律公約對會員的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四)維護會員與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業向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和其它政府部門反映共同愿望與建議。
(五)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進行業協作與團結, 開展與國內外保險業的友好交往與技術交流合作。
(六)開展市場調研工作,宣傳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保險業成就,普及保險知識,編印保險刊物,向會員單位、保險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向保險從業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七)依據保險監管機關授權對全省保險代理人實施包括資格認證、執業管理、流動管理、違規處理在內的行業管理。
(八)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授權或委托辦理的符合本會宗旨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本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設立的四川省內中心支公司以上保險機構。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并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設立的證明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章程規定交納入會費并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和行業事務的建議權和提出批評實行監督的權利;
(四)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執行本會決議和行業自律規章制度。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
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辦的工作。
(四)接受本會調查,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統計報表。
(五)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和本會決議要求分攤的費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清償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十三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會員資格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予以公告取消:
(一)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終止業務。
(二)機構合并、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被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五)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業自律公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保監辦審查并經四川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制定本會管理制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十)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臨時召開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凡本會理事單位每單位推選3名理事,任職資格為分公司負責人。秘書長為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因故缺額的,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其任期為前任理事任期減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保險業界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其它各項條件符合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保監辦審查并經過四川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屆,由理事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輪流擔任;本會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報成都保監辦審查并經四川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決議和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進行管理。
(五)經理事會授權承擔行業發言人等職責。
(六)處理其他日常會務和協調行業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工作人員為專職,由本會向社會招聘合同制員工和會員派駐人員構成。
第二十九條 根據情況,報經四川省民政廳批準后,本會設立財產保險專業委員會、人身保險專業委員會、保險中介管理委員會等非常設分支機構,分別負責各專業范圍的事務協調、自律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協商有關行業利益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第三十條 本會可視工作需要和保險市場培育情況,報經四川省民政廳批準后,在省內有三家以上保險中心支公司的市、州設立代表機構,負責本會章程、行業自律公約及規章制度在本地區的實施,和負責協調處理本地區保險行業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和經理事會決議要求撥付的活動經費。
(二)新會員申請入會時須交納的入會費;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成都保監辦和四川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 日內,經成都保監辦審查同意,并報四川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成都保監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成都保監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本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四川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成都保監辦和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8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