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工作,規范保險經營活動中的保險代理行為,維護廣大保險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營口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沈陽辦公室《關于對遼寧省各保險行業協會授權的通知》(保監沈發[2001]07號)中的有關規定,結合營口保險市場的實際情況,經會員單位共同協商,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各公司要嚴格執行保險監管部門制定的對保險代理人管理的各項法規。凡在執業中的保險代理人均要做到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以掛靠方式做業務拿傭金。對無證上崗者,營口市保險行業協會有權予以查禁。 第二條 凡公司錄用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均需將人員情況報至營口市保險行業協會登記、備案,由營口市保險行業協會進行資格管理、執業管理及終止管理。 第三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不能同時為兩家和兩家以上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嚴禁保險代理人的回傭行為。 第四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從合同解除日起享有轉司權。保險公司要尊重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轉司權,轉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壓、拒絕和拖延。對符合行業協會規定的轉司保險代理人均須到行業協會辦理手續。凡沒有行業協會出具的手續,轉入公司不得接收該人入司(要求轉司的個人保險代理人須憑轉出公司的介紹信到協會辦理手續)。 第五條 各公司要嚴格執行《營口市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嚴重違規違紀通報制度》(即黑名單制度)中的各項規定,及時將嚴重違規違紀的保險代理人人員名單上報行業協會,并由保險行業協會統一通報各公司。 凡屬于自動解約或未達到某公司考核標準而予以除名的個人保險代理人,自其自動解約或除名之日起半年內,其他公司不得錄用(履行正常程序轉司的個人保險代理人除外)。 第六條 各公司不得安排保險代理人不做保險業務而專職從事招聘代理人的工作;不準以許諾職務、高薪等為條件招聘保險代理人。 第七條 公司對外宣傳要實事求是,不可恣意夸大自身優勢和產品功能,不可蓄意貶低中傷其他公司。 第八條 公司招聘代理人,嚴禁下列不正當行為: 1、許諾退回報名費,不收或變相不收保證金,采取不正當手段阻礙其他公司正常增員; 2、 許諾招攬一定數額的轉司代理人后即可給予高薪、高職及高福利等; 3、唆使、鼓動其他代理人轉司的。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公司或有關人員,將給予以下處罰: 1、書面檢查; 2、通報全地區; 3、停止招聘代理人若干期; 4、收繳吊銷《資格證書》及《展業證書》,并記入黑名單; 5、對屢次違反本規則的,無論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一經查實都將上報沈陽保監辦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本《自律規則》由營口市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簽約單位: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營口市分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營口市分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 監約單位:營口市保險行業協會 2002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