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保險公司可以投資企業債券。為保證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債券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行,且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
目前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為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其他評級公司須另行認可。
第三條保險公司依本辦法買賣企業債券,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第四條企業債券應由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一買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買賣企業債券。
第五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實行比例控制的辦法。保險公司購買的各種企業債券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20%。
保險公司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債券持有量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企業債券發行額的15%或保險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2%,兩者以低者為準。
第六條保險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債券,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
第七條保險公司經批準開辦的投資連結保險可以設立投資企業債券比例最高為該賬戶總資產100%的投資賬戶,萬能壽險可以設立投資企業債券比例最高為該賬戶總資產80%的投資賬戶。投資賬戶的設立、合并、撤消、變更應符合我會的有關規定。
分紅保險或其他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本產品上月末資產的20%。
第八條保險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買賣企業債券的,中國保監會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九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管理辦法》(保監發[2003]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