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服務網點的管理,規范保險營銷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步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銷服務部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保監辦")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由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對保險營銷人員進行管理,為客戶提供保險服務的機構。 未經批準,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保險營銷服務機構。 第三條 營銷服務部的名稱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全稱)××營銷服務部。 第四條 營銷服務部由保險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進行合理布局。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在其營業區域范圍外設立營銷服務部。 第五條 設立營銷服務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應當從事保險工作3年以上,并具備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 (二)符合其職能的辦公設備和人員; (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場所。 第六條 申請設立營銷服務部應當向保監辦提交一式三份下列材料: (一)設立營銷服務部的申請文件; (二)營銷服務部申報表; (三)營銷服務部設立方案; (四)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任職主要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 (六)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營銷服務部的營業范圍: (一)對營銷員開展培訓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營銷員代收的保險費、投保單等單證; (三)分發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保險收據等相關單證; (四)接受客戶的咨詢和投訴; (五)經保險公司核保,營銷服務部可以打印保單; (六)經保險公司授權,營銷服務部可以從事部分險種的查勘理賠。 第八條 設立營銷服務部,或者變更名稱、經營場所、主要負責人和營業范圍的,應當由保險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統一報經保監辦批準,其中,申請設立或者變更名稱時,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保監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依法批準的,核發《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第十條 營銷服務部應當持《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保險服務業務。 《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正本應當懸掛在營銷服務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保險公司撤銷營銷服務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交回《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對未經批準,未經登記注冊,擅自設立營銷服務機構,從事保險營銷服務活動的,由保監辦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違反本辦法涉及保監辦批準事項規定的,保監辦視其情節輕重對保險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撤換負責人,依法予以罰款,直至收繳《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被收繳《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營銷服務部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本辦法實施以前設立的農村代辦站所和壽險營銷部等服務網點均應當按本辦法規范。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
2002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