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誠信(Utmost Good Faith)
有誠意、守信用,是任何商業性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先決條件。最大誠信是訂立各種保險契約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保險契約所需要當事人的誠信,遠比其他一般契約為高。因為近代保險事業是從海上保險發展而來,在海上保險中,保險雙方簽定合同時往往遠離船舶和貨物所在地,保險人對投保的船舶、貨物一般不可能作實地勘察,僅憑投保人的敘述來決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條件承保,所以特別要求投保人誠信可靠,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要求保險時,必須向保險人盡量提供有關保險的各項資料,并嚴格遵守契約規定的條件,保證作為或不作為,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誘使合同成立,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最大誠信原則實際上主要針對投保人而言,但理論上,該原則對保險人具有和被保險人同等的效力。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內容包含:(1)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關保險標的的主要事實如實地向保險人做口頭或書面的陳述。所謂重要事實是指對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條件接受對某一危險起影響作用的事實,現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實告知,即投保人應做到對保險人的詢問如實回答。(2)保證。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既被保險人應承諾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數情況下,保證是以書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內,即以條款形式附加在保險單上。這種形式的保證稱之為明示保證。另一種保證稱之為默示保證,是指習慣上認為被保險人應保證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默示保證通常用于海上保險中,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具有相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