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4日發布通知,就《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在《保險法》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部分的“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并明確“年金業務,包括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業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應當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標準,二是實際資本減去最低資本的差額、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三是保險公司的風險綜合評級結果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標準。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對實際資本進行分級管理,按照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將實際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可以發行權益性資本工具、債務性資本工具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本工具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資金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在資金運用相關表述上,征求意見稿對原有條文作出修改,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資金運用遵循穩健、安全性原則。在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形式方面,征求意見稿增加三項內容,分別為投資股權、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并增加了“保險公司投資重大股權、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表述。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提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發行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財產應當獨立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和其他受托管理財產。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資金運用的決策程序和風險管控要求。(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