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貝政明律師
很多投過長期人壽險的保戶或許多少知道一些寬限期的意思,它是指保險合同中,對于已到交費期的投保人,允許其在交費日后的一段時間內(有30天、也有60天的,若無特別約定,保險法規定是60天)繳付保費,這段延長的期限,就稱之為寬限期。它即是保險公司為了避免保單失效帶來其業務的喪失、也便于一時手頭拮據或遺忘交保費的投保人有足夠的時間來交保費。寬限期條款是一些壽險合同的一個主要條款,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即使投保險人沒有繳納本期的保費,保險公司仍然要承擔保險責任。而在寬限期的最后一天仍沒有交費的,則過了寬限期,保單的效力就中止了。
1998年5月18日,陳先生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永樂保險(主險)”,還投了因投保了這份主險而可以附加的兩個附加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并辦理了通過銀行存款由保險公司扣劃保費的手續。以后年份,陳先生都如期在當年的6月底前就將保費存入銀行,由保險公司劃轉。這次他在7月10日將本期的保險費存入銀行,但8月底他接到了保險公司寄給他的《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通知單》。這張通知單稱:因陳先生未能及時繳付保險費,他的保單已于7月19日被中止。如果陳先生想繼續投保,他需要提出申請辦理復效手續。陳先生接到通知后馬上向保險公司核實,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他解釋說:保險條款上所指的寬限期是指投保人將需要繳付的保費以現款直接交到保險公司的時間。對于存入銀行的保費,公司是每推后兩個月劃走,也就是說7月份劃走5月和6月存入的保費。陳先生是7月19日存入銀行的,因此沒有被劃走。同時該工作人員還告知陳先生,即使他現在提交了復效申請,也只能恢復主險,兩個附加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已不能恢復效力,因為已經停辦了。
陳先生認為,根據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規定,續期保費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他的保險單上的保險日期為5月18日,那么寬限期應該截止到7月18日,他在7月10日將保費存入銀行,怎么能說未及時繳付保險費?陳先生表示,保險公司從來沒有告知他保費存入銀行的最晚時間。發生現在的后果不是他的責任,如果因此使他的附加險不能繼續投保下去,他將考慮訴諸法律。
其實,這個案例到底是否過了寬限期或許有些爭議,但背后真實的原因是這兩個附加險是上世紀末的險種,隨著這些年來醫療費用的增加,保險公司顯然感到了理賠的壓力,繼續經營這幾個附加險已經無利可圖,而若無理由取消,顯然會引發被保險人的反彈,這次保險公司是“借故”過了寬限期,就順勢將陳先生附加險給做掉了。
更冤枉的是關先生。
前幾年年底,關先生為自己的母親買了醫療險。每年均是通過保險代理人繳付保費,今年過年前,關先生將保費如期給了代理人。不料代理人因家中發生變故,急著回老家處理后事去了。而年前關先生的母親因操勞過度,忽發腦溢血,虧得搶救及時,身體尚無大礙,但醫療費卻花了三萬余元。而等保險代理人過了年回來,再將保費交到保險公司,雖然保險公司將錢收下,但發票上記載的收款日期卻明顯過了寬限期。關先生等到母親的病情基本穩定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要求關先生辦理保險合同的復效手續,并通知關先生的母請前去檢查身體。關先生反復交涉無果,而代理人更是躲得遠遠的,不肯出來對質。關先生只得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敗訴以后前來咨詢。筆者建議以保險公司已經“棄權”作為主要理由。這個案子至今還沒有結果。
所以,寬限期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既然投了保,就需要認真對待交費的義務,免得出現象上述兩個當事人的不愉快的經歷和被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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