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律師:
我在老單位工作了20多年,1999年,單位為我買了一份繳費期為5年的養老保險,保險單一直由單位保存并幫我繳費。去年,單位因為效益不好精簡人員,把我辭退了。離開時,我向單位索要保險單,他們說要等到我退休年齡時才給我,暫時替我保管。 今年4月,我收到了保險公司寄來的新一期收款憑證,原來是公司3月份幫我繳了最后一期保險費。前不久,我無意中向該保險公司咨詢,卻驚訝地得知,老單位于不久前已經幫我退保了,拿回了保費。 我手上雖然沒有保險單,但保留有幾期保險公司寄來的收款憑證,上面注明這份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我本人。我想請教貴刊,保險公司和老單位究竟能否繞過我這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直接辦理退保手續呢?或者是否有可能他們在當初投保時就達成了某種協議,使現在的退保合法化了呢? 陳健生
陳先生: 來信經《保險周刊》轉給我,現答復如下:
根據你提供的情況,我認為,既然當初保險公司給你寄來的收款憑證上注明這份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你本人,那么整個問題的性質就可以界定了: 一、我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因此,你是投保人的話,那么,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你和保險公司。 盡管從法律上講,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但同時法律并不禁止其他人包括單位代員工交納保險費。 二、按照我國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你單位雖然暫時保管著保險單,但并不是投保人,依法沒有解除保險合同(即退保)的權利。 不管你單位和保險公司當初在投保時有無達成協議或達成任何協議,都不能違背保險法的規定去辦理退保。 因此,你單位的退保是不合法的,保險公司違背保險法的規定,擅自讓你單位退保并提取保費,應承擔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
貝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