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政明律師:
我公司最近遇到這樣一個保險案件,被保險人的保險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與一輛小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毀、小客車上多人死傷的特大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門認定小客車司機(已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被保險人向我公司索賠,我公司要求被保險人向第三方(既責任方)索賠后,再向我公司提出書面賠償,然后,我公司依據保險條款和損失情況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但被保險人卻直接將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我公司先予賠償。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法院的理由是被保險人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可以向肇事者(第三方)索賠,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但我們認為這與保監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不符。并且法院還判令我公司支付12000元鑒定費。這顯然是不合理收費。我們希望能夠對這個案例加以分析和討論,并期待著你的答復。
某某保險公司 丁建
丁建,你好:
來信和有關材料均已拜讀,我理解你的立場和所依據的理由,但我的答復是:
一、你依據的是“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
在實踐中,碰到一些具體案例,就會感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問題。比如本案,要求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方索賠;如果這個第三方已經在保險事故中死亡,被保險人是否還要向其繼承人索賠?如果第三方拒賠,又要被保險人提起訴訟。由于訴訟程序的復雜性和立案要求的相關材料證據的完整性,訴訟和立案對缺乏這方面經驗的人來講,是一件相當麻煩的事情。被保險人不得不去請律師,支付律師費。法院立案,被保險人還得支付訴訟費,被保險人為了滿足二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必然化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費用,而這些費用保險公司依保險條款是沒有義務賠償的。因此,遇第三方責任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要如此折騰,那就違背了保險的初衷。保險難道不是為了轉移風險,為了被保險人盡快的恢復生活、組織生產嗎?
自然,人們應當遵守合同,但合同之上有法律,法律之上還有公平和正義。這就是法院天平的含義。
二、保險法第四十四條(修改后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從保險法的這條規定來看,并沒有被保險人須起訴且法院立案后,保險公司方才賠償的規定。但保險法這條規定也有含糊之處,沒有明確這個選擇權給誰。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把這個選擇權給了保險公司。但是如果要求被保險人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要花去大量的時間、精力、費用,這公平嗎?如果,理賠難不僅僅是一些保險公司的利益取向,一些工作環節的效率制約,而是條款本身設置的障礙,那如何使公眾相信保險業的誠信呢?
監管部門直接制定保險條款的弊端雖然因新的保險法的實施而成為歷史,但各財產保險公司今年實施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對原二十二條的規定,均照單全收。本案,一、二審判決書均引用的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和合同法第六十條關于合同的誠信履行原則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對條款二十二條設定的被保險人索賠前置程序的否定,也就是認為按此操作,有違誠信。
你公司輸了,但這不是你公司本身的問題,而是因為你們依據的條款錯了。
三、最近,正在征求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訴訟義務)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可以按照約定要求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先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未起訴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不起訴影響追償權的行使,依照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處理。”
這個解釋條文的本意,也就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不起訴,保險人拒賠的情況出現。
因此,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至于鑒定費的問題,這同樣是一個需要關注和研究的問題,這將在稍后再進行討論。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貝政明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