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交通銀行宣布:為配合國六條房產調控政策,減小購房者房貸壓力,該行原先規定客戶必須購買的房貸險,現在改由客戶自愿決定是否購買。
由此,交行成為國內五大銀行中第一家在全行范圍內不再強制購買房貸險的銀行。
去年10月,工行總行也曾宣布,允許客戶自主選擇購買房貸險,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僅限符合條件的優質客戶。而中行和建行也是只有優質客戶可以減免強制房貸險。
房貸險是什么東西?
據說:房貸險可以有效降低銀行貸款風險,事情真是這樣嗎?
有了房貸險,銀行可從保險公司獲得相當可觀比例的手續費。這是確確實實的。
據說對交行的決定,有專家表示擔憂:“銀行讓房貸者自主選擇購買保險,應有其他的替代避險措施。如果沒有房貸險,那么房貸者抵押在銀行的房屋,如因臺風等自然災害損毀,誰來承擔銀行的貸款風險?如果貸款人因意外事故喪失還貸能力,又怎么辦?”這種擔憂有理有嗎?
其實眾所周知,房貸險多年來飽受消費者和輿論的抨擊,為什么一直不動如山?因為據說是法律有規定。這也是誤導老百姓。法律哪里有規定?那是當年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共同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在1998年5月公布實施了一個叫作《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文件,其中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這就是房貸險的所謂的法律依據。于是保險業、銀行業高舉房貸險大旗,向數以千萬的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揮舞。
這一規定,八年多來,一字不改。在國內的購房者,八年多來,付出了至少幾十億的房貸保險費;而問題的關鍵是,八年多來,房貸險的賠付是多少?房貸險有用嗎?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
房貸險到底保的是什么險?
房貸保險是一種疊床架屋似的“保障”,因為銀行已經有了房屋的抵押作為貸款申請人履行還貸義務的擔保,再進一步要求貸款申請人購買房貸保險,其目的應該是為了房屋的安全,一旦在房屋被損毀后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補償以保證貸款的安全。但仔細研究商品房抵押貸款保險條款中所規定的保險責任,會發出近乎無險可保的疑問。 房貸險的保險責任基本上是三種:1、火災、爆炸;2、泥石流、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等;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火災對房屋有風險嗎?當今房屋樓宇建造所用的鋼筋水泥的材料,不是過去那種磚木結構的住宅會發生火燒連營的故事,盡管現在火災也經常發生,即使家具、家電、細軟、裝潢盡毀,住房也基本無損;
一般的家電、煤氣爆炸也傷不了房屋;而在上海這樣的城市,十年來是否聽說過有人在民居儲存炸藥或犯罪分子實施爆炸而使民居毀損?而戰爭行為所造成的民居被毀屬于房貸險的除外責任。
暴風、暴雨、臺風、冰雹對房屋更是是毫發無損,建造在城市中(如京、津、滬)的商品房,是遠離了崖崩和滑坡,房貸險不是以前類似機動車輛保險般的有監管部門頒布的全國性統一條款,怎么可以無視當地的天文地理狀況?把這些根本不會發生的風險列為承保責任,來忽悠消費者呢? 至于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引起的損失,若是指天外來客比如隕石造訪,那是千年未必有一回的新聞,若是指飛機墜落等造成的房屋損失,比如韓國大韓航空公司1999年“4·15”墜機事件,所造成的上海閔行沁園春小區300多戶房屋的損壞,也未聞有貸款人找國內保險公司索賠,而是由墜落飛機的所有人和其投保的英國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或賠償。為什么?因為你國內保險公司能不能(房子沒有滅失,而是結構受損)賠?能賠幾個錢(哪有國外保險公司慷慨)?而財產保險無例外的是實行補償原則的,受害人從飛機所有人處獲得補償后,就不能再要求國內保險公司因為房屋受損給予理賠。
對房屋的安全威脅最大的自然災害是地震,而地震恰恰是房屋貸款保險的除外責任。有人發出疑問:為什么房屋貸款保險沒有地震的保險責任? 當年中國的唐山大地震,前些年的伊朗巴姆大地震,其巨大的破壞性歷歷在目。而保險監管部門早已通知各保險公司不得未經批準隨意擴展承保地震風險。 住房貸款無論是對銀行還是借款人,其主要風險除了地震之外還有社會經濟風險中的金融危機或經濟不景氣導致的房價急劇下跌。比如當年的日本,比如前些年的香港居民中的負資產,即以按揭的方式向銀行貸了八成房款,可不幾年房價就下跌了一半,按揭房的市場價還低于購房人在銀行的借款額。這就是負資產。但這都不是保險公司房屋貸款保險的責任范圍。 房貸險保的是什么險?或許不能說是“子虛烏有”險,但絕對可以說保的是“風馬牛不相及”險。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貝政明
本文原載:新聞晚報 保險周刊 20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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