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地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機動車輛保險索賠案件,頗能提醒車主應當注意車險合同的區別。
原告張先生是私家車主,擁有私家車已經十來年,前幾年投保的是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車險,去年因朋友介紹,車險到期后便投保了另一家同樣是赫赫有名的保險公司的車險。此后不久,該保險車輛在正常行駛途中,因遭遇天降暴雨形成的道路積水致使車輛無法行進,等積水退去后,車輛仍然無法啟動,而后被拖車拖到修理廠,經檢查:汽車發動機缸體破裂,并定損各種修理費用近兩萬元。
張先生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經審核以后認為:根據雙方簽署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規定:“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的,保險人不負賠償的責任,便通知張先生拒賠。張先生覺得不可思議:在他的記憶中,原來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車險對這類事故是理賠的,怎么換了一家保險公司,就拒絕理賠了呢?
張先生一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的規定,主張本次事故是由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但保險公司僅依據其本身的推理,舉證不足,更未對發動機損害的原因進行技術鑒定,現提出責任免除的主張,不能成立。遂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張先生的車輛修理費近兩萬元。
關于發動機遇水損壞的爭議,前些年,在北京因一場暴雨而凸現。 二00四年7月10日下午4點到7點,一場猝不及防的暴雨,導致北京市中心道路40多處積水,上千輛汽車被淹,車主損失嚴重,短短幾天,僅北京兩家保險公司就接到了1000多個報案電話,預計出險車輛會在2500輛以上。其中一項主要問題就是由于道路積水,導致車輛發動機進水,事后車主又啟動,但雨水未干導致發動機被燒的損失。對此事故,有的車主獲得了理賠;有的車主卻遭到了拒賠,車主一時議論紛紛。原來三大財產保險公司條款規定有異:人保財險和平安財險沿用了原保監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對下列兩項損失不負責賠償: 1.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2.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上述第2項的規定指的就是類似本次北京暴雨后會普遍發生的問題,出于車主的自然心理,在遭水淹而熄火后,很自然地會多次嘗試著再去打火啟動發動機,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的發動機損壞,按照平安和人保的條款規定,他們是可以不給予理賠的。但是,按照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條款規定,恰恰相反,是應當給予理賠的。根據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2004版)保險責任第一條車輛損失險的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其中就有: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失。
上述案件和北京市暴雨后的出現的理賠問題,其實都提醒車主在投保時要注意保險公司之間的產品差異。今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的新版行業基本條款分為A、B、C三套,車主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加以選擇,也可咨詢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了解自己投保的產品的保障范圍,不要像本案張先生那樣,事到臨頭才知道這保險不是那保險,還好法院從公平的角度作出了對他有利的判決。
本文原載:2007年4月4日每日經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