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社會治安的狀況,人們已經不會像當年一樣還會期待它根本好轉。因此轎車這種已經越來越大眾化的交通工具,小區、路邊設處可見的可被移動而價值不菲財產,也就越來越成為偷盜分子覬覦的對象,轎車被盜案件逐年增長實在是無奈而又情理之中的事。所以大多數車主都會投保車險的一個附加險就是—盜搶險。
很多駕駛員的習慣,是將與轎車相關的文件放在車廂內以備不時之需。比如保險單,一旦出了車禍可以立即與保險公司聯系,而有些文件按規定是要放在車上隨時備查的,如駕駛證、行駛證、稅收卡,道路通行費、養路費的單據等等,而有些駕駛員也搞不清楚,干脆就將相關憑證全部放在車上,也省得煩心以免丟三拉四。可是如果沒有留個備份,一旦車輛被盜,隨車憑證也沒有的話,麻煩就來了。
因為,首先,按照保險條款的一般規定,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登報聲明。第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車鑰匙、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車輛已報停手續,以及保險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單證(你看這些東西能不留個備份嗎)。第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此種情況需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如果保險公司真的按以上規定較真,而這個被保險人沒有留下需要的備份,那麻煩就大了。
去年十一月,車主大李的轎車在小區內被盜,隨車被盜的還有放置在副駕駛座前工具箱內的車輛保險單正本、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稅憑證、車輛登記證書、原車鑰匙一把。大李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后也向保險公司報了案。嗣后,大李又向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報失登記,并登報公告。去年3月,大李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面賠償請求,同時將另一把原車鑰匙一并交給了保險公司。6月,車輛管理所出具情況說明,言明轎車因已失竊不能辦理補領機動車輛登記證書手續。7月,公安刑偵部門在大李報警時出具給大李的案件接報回執單上注明“案件已破,車未繳獲”字樣,并加蓋公章。大李拿著這些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認為,大李索賠時未提交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以及機動車輛登記證書,而大李提供的公安機關案件接報回執單,僅表明了他曾報過警,該回執單不能等同于盜搶案件證明。同時,大李索賠時又未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稅憑證等材料,即大李未履行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義務,而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據此免責。所以保險公司經審核后明確告訴大李:拒賠。
但大李認為,關于機動車輛登記證書問題,公安機關已出具書面情況,說明車輛被盜是無法辦理補領手續的,現自己已提供了機動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信息單,該信息單明確表明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就是本人,故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多次交涉不成,大李一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刑偵部門于2006年7月在案件接報回執單上明確注明“案件已破,車未繳獲”字樣,說明大李的保險車輛已被盜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這即符合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出險事由。而大李所提交的機動車信息單系車輛登記機關依原始登記出具,其內容與原來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內容是一致的,因此該信息單同樣起到了確認所有人的作用。大李報警時,已明確表明隨車的保險單正本、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等材料一并被盜,由于這是一份第一時間內形成的證據,法院可予認定。只有當被保險人能夠履行提供上述材料的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保險人方可拒絕賠償。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大李給付保險金20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這個案件,一方面提醒車主,要注意保管好與車輛相關的憑證,留好備份,以免車輛被盜后更添麻煩;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要與被保險人為善,在被保險人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車輛被盜和其車主的身份后,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而不是以條款中的要求,強人所難,這等于逼著被保險人最后非要鬧上公堂,煩了被保險人,也讓自己難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