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的暴雨 7月10日下午4點到7點,一場猝不及防的暴雨,將北京整個交通系統打亂,導致40多處積水,上千輛汽車被淹,車主損失嚴重,而保險公司更面臨著巨額的索賠,短短幾天,僅北京兩家保險公司就接到了1000多個報案電話,預計出險車輛會在2500輛以上。 然而遭受暴雨侵襲致損的車輛,哪些損失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哪些損失又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范疇?眾說紛紜。 首先本次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主要有:一、由于暴雨淹及車身而進水,導致車輛的座墊、電路、內飾部件等的損失;二、由于發動機進水,事后車主又啟動,但雨水未干導致發動機被燒的損失;三、一些在水中不自覺的漂游或其他原因發生擦撞碰傷的損失;四、拖車等施救費用的損失。 既然是暴雨導致的車輛損失,那就必須是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被保險人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因為暴雨是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責任。所謂暴雨是指:每小時的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而根據北京氣象臺的統計數據,7月10日當天下午的幾個小時內,降雨量就達到了50毫米以上。 三大財產保險公司條款規定有異 對于上述第一、三、四項的損失,基本上各家保險公司的條款并無多大區別。但在涉及到上述第二項即“由于發動機進水,事后車主又啟動,但雨水未干導致發動機被燒的損失”,也是本次暴雨造成車輛最嚴重的損失,由于各家保險公司的條款的規定不盡相同,因此,是否理賠也是因“公司”而異。 在三大財產保險公司中,對涉及此次暴雨責任的保險車輛,人保財險和平安財險沿用了原保監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對下列兩項損失不負責賠償: 1.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2.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第1項的規定比較概括,由于沒有具體的指向,容易引起爭議,但第2項的規定相當明確,指的就是類似本次暴雨后會普遍發生的問題,出于車主的自然心理,在遭水淹而熄火后,很自然地會多次嘗試著再去打火啟動發動機,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的發動機損壞,按照平安和人保的條款規定,他們是可以不給予理賠的。但是,按照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條款規定,恰恰相反,是應當給予理賠的。根據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2004版)保險責任第一條車輛損失險的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其中就有: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失。 過去,保險條款是統一頒發的,各家保險公司賣的是同樣的車輛保險產品,可以區別的只是保險公司之間不同的服務。相信在本次暴雨中遭受損失的車主在索賠中的不同待遇,會使人們開始注意到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之間的區別。 停車場進水致損車輛賠不賠 本次暴雨事件后,有保險公司表示:對于停車場進水將投保的車輛淹壞是否給予賠償,目前正在研究中。 筆者有點納悶,暴雨造成的損失是不是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為什么車輛停在停車場會成為是否理賠的障礙?是不是因為停車場管理不當導致進水,也有責任?但如果此論點成立,則可推而廣之,道路積水,豈非市政管理部門預防措施不力;路面塌陷,豈不是施工單位施工質量問題。由此造成的車輛損失,均可找到冤大頭,保險公司豈不是可以全然免責?但果真如此,則是苦了這些已經遭了殃的車主,停車場、市政管理部門、施工單位是這么好找的嗎?法律依據呢?責任主體呢?索賠程序呢?跑上十次八次,花上三月半年,未必有什么結果。 這里還有一個一直有爭論的問題:保險理賠有無前置程序?過去統頒條款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首先向第三方索賠,或起訴經法院立案后,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此條規定在實踐中經常會有爭議。現在各保險公司對于這個問題的規定也不盡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原條款規定的前置程序作了調整。因此,如果認定停車場進水將投保的車輛淹壞屬于保險責任,自然以給予理賠為宜。如果保險公司果真認為本次暴雨的損失,要諸如停車場之類的機構承擔責任,那也可以在理賠時要求被保險人出具賠償權利轉讓書,以方便保險公司在適當的時候主張權利。
眾所周知的事實還要提供證明嗎 某保險公司的報案中心要求被保險人親自帶上保單正本、行使證、駕駛本、被保險人身份證和由氣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五項證件前往承保的公司定損。 若各保險公司均如此要求被保險人出具事故證明,那這一陣氣象局忽然要增加幾千人的流量,真要人丁興旺、門檻踏破了。然而對被保險人提出這樣的要求有必要嗎?氣象局的證明只能證實當時下了暴雨,但并不能證明車主因暴雨而遭受了損失,是否因暴雨遭受損失是需要被保險人的報案和保險公司的查勘確認的。而7月10日下午的這場暴雨人所共知,如果理賠檔案材料需要,那保險公司完全應當本著服務的精神,以“辛苦我一人,方便眾保戶”的態度去氣象局開具一張證明,其他幾十、幾百、上千張的證明均可復印注明出處即可,又何必為了“方便我一人,去辛苦眾保戶”呢?這真有點坐堂問案式的衙門作風。如果氣象局對個人沒有此項服務,或開具證明要收費,那更不是徒增麻煩嗎?
保險理賠是最能考驗保險公司的誠信的,在此重要環節,希望保險公司本著以(被保險)人為本的精神,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做好理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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