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中旬,給國內老百姓印象最深的一張圖片也許是奔騰的遼河、斷裂的大橋、懸空的卡車。那是攝于今年6月10日早晨7點遼寧盤錦市田莊臺遼河大橋坍塌后的照片。真叫觸目驚心。 這座凌空飛架的大橋早被確定通行車輛限重15噸,可事發當時,大連順大運輸公司一輛自重30噸的大貨掛車,裝著80噸的水泥,硬生生地通過該橋,重載沖擊力使大橋第9孔懸臂端預應力結構瞬間脆性斷裂,致使橋板坍塌,當時通過該橋的一輛農用車落水,車上兩人逃生;一輛卡車剎車及時,車頭沖出斷橋橋面,車身卡在橋板,車上人員驚險脫身。 今年1月22日上午7時40分,山西省道長晉線高平市西山過境公路古口路段發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由于超載駕駛,一輛載有28名乘客的客車發生翻車,造成14人死亡、14人受傷。 車輛超載已經成為交通管理中的痼疾,造成交通事故不斷,道路損壞嚴重。甚至發生大橋斷裂,車毀人亡的慘劇。對車輛超限超載現象,有關部門雖然屢屢予以打擊,但往往過不了多久就舊病復發。你打你的,我走我的。甚至出現了超載車與公路公安交警玩起了你進我退、你休我過、巧妙周旋、強行沖關的種種應對辦法。 最近,中央政府痛下決心治超,國務院七個部門聯手,從6月20日起,統一口徑、統一標準、統一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集中治理,一時聲勢浩大。 一些運輸戶聞風收斂,不敢輕易上路,可卻有大批農副產品因無人運輸,而爛在地里,爛在批發市場,導致部分地區農副產品漲價。其中深層次的原因其實大家都知道:不超載,運輸行的老板賺不到錢。于是,利益驅動違法的定律又起了作用。現在打得厲害,運輸戶干脆就按兵不動。由此可見,治超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項長期的艱苦的工作。這其中有長期惡性競爭導致運輸價格低廉的問題;有長期以罰代管的公路交通管理上的問題等;這是一個需要各部門配合方有可能解決的系統工程。 而車輛一旦超載,其制動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轉向的控制就不易把握,事故的發生頻率就會增加,這也讓保險公司頭疼不已。按照原中國保監會統一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二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第三十條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可是,由于這兩條規定,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系,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范圍,因此發生了不少因此而引起的糾紛,保險公司拒賠而被保險人不服,提起訴訟后各地的法院判決又互不統一,使得保險公司有時也進退兩難。 前幾年有一個案例,一汽車運輸公司將一批新購的十噸貨運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當年夏天,該運輸公司的某司機為圖小利,答應客戶的要求而裝了23噸貨物趕往100多公里外的某地交貨,開出一個多小時后,路過一坡道下坡時,剎車未能有效制動,致車輛傾覆,幸人無大礙,但車上貨物和車輛損失嚴重。事故發生后,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運輸公司超載為由拒賠,但運輸公司提起訴訟后,一、二審法院都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2002年9月底,人民法院報也刊登了一起因超載造成交通事故而索賠遭拒的保險案件,結果是一審被保險人敗訴,二審當事人雙方和解。由此看來,因超載引起的保險案件,保險公司并無絕對勝算的把握。這種現象就需要反思保險條款的規范和明確,就應當對機動車輛超載而引起的大量嚴重事故進行總結,完善條款的內容。 自2003年1月1起的車險條款的改革過程中,各保險公司總結了承保理賠的經驗,在賠償處理一節,對超載超限問題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如某保險公司在其條款中規定:“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但違規裝載并非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實行5%的絕對免賠額。”但相對而言人保財險的條款規定得更為明確:“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明確了一般超載和因超載發生保險事故的不同的處理方法,簡單明了,易于操作。 保險條款的明確,有助于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助于保險糾紛的減少,一旦發生糾紛,也有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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