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華
眾所周知,翻譯是運用一種語言把另一種語言的思想準確而完整地表達出來。 用我國近代翻譯家嚴復的話說,就是“信、達、雅”。用現代語言解釋“信、達、雅”, 那就是準確、忠實、通順地表達原文的思想。因此,不論是文學翻譯,社會科學、 自然科學文章的翻譯,還是專業英語的翻譯,都應做到準確、忠實和通順地把原文的意思表達出來。 當然,文學翻譯,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文章以及專業英語的翻譯, 均有其不同的翻譯準則和不同的表現手法。一般的說,文學翻譯要求翻譯工作者具有較好的文學功底, 使翻譯出來的作品文筆流暢,具有很強的感染力,給人以啟迪;社會科學、 自然科學文章的英譯漢要求翻譯工作者具有淵博的知識,使翻譯出來的作品直接了當,言簡意賅,不拖泥帶水,具有很強的可讀性;專業英語的翻譯要求翻譯工作者具備某一專業知識, 使翻譯出來的作品能夠被行家接受,并具有平鋪直敘,就事論事,沒有華麗的修飾語等特點, 測重點是向讀者闡明某一理論和原理。只有這樣,翻譯出來的作品別人一看就懂。否則,就會出現笑話,如Milky Way (銀河系),就有人譯成“牛奶路”;insurance policy (保險單),就有人譯成“保險政策”,諸如此類的笑話。 本文就本人正在講授和翻譯的 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合同法與保險)一書中,根據本人的親身體會和感受, 談談保險專業英語漢譯英應遵循的幾個原則。 原則之一: 通讀原文和相關的中文書籍 拿到一本英語原版書,不要只看幾章就認為很容易而著手開始翻譯, 這也是剛剛從事翻譯的年青人容易犯的毛病。應該把全書至少通讀一遍,把握住本書的特點, 特別是對于一些專業術語要弄通,如果沒有弄明白,最好不要急著翻譯。否則, 翻譯出來的東西就會前后矛盾,如果不懂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應抱著認真負責的態度, 查找一些與此相關的專業書籍。例如,翻譯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合同法與保險)這本書, 應作兩方面的準備工作,首先,讀一讀我國出版的有關經濟合同這方面的書,如《經濟合同法概論》(中國金融出版社)。其次是讀一讀我國出版的有關保險這方面的書,如《保險學》( 上海人民出版社)等等。當然,如果你是這方面的專家,既懂經濟,又懂保險,那么,就只需要通讀原文了。如本書第三章第十頁中的一段話: A condition precedent to the valitity of the policy is one which provides in one form of words or another that the policy will be avoided if the insured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term in question. 此句中應弄清楚 a condition precedent 和 policy , 在經濟合同中, a condition precedent是“先決條件”的意思;policy在保險專業中,不是“政策”的意思,而是“保險單”的意思,抓住了這兩點,翻譯起來就不困難了。此句應譯為: “保險單有效的先決條件就是用一種形式或另外一種形式的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按照該條款的有關要求去做,保險人可以對該保險單予以拒賠”。avoid “避免”, 但在保險專業英語中,常常譯成“拒絕賠付”“逃避責任”,如果將the policy will be avoided譯成“保險單將會被避免”,就失出了它原來的意思,引起誤解。行家一看, 就會知道這樣的譯者不懂保險。 此外,通過通讀原文, 可以發現書中的一些句子結構的特點以及不太常見的句子難點。例如,本人在閱讀本書時,發現書中所有章節都出現了大量由where引導的從句,通過仔細觀察,發現它們不完全是引導地點狀語從句,或引導定語從句,相當一部分是等于when 或if 引導時間狀語從句或條件狀語從句,這一點可以通過以下的許多例句得到證實。在什么情況下where引導地點狀語從句,在什么情況下引導條件或時間狀語從句,需要譯者仔細加以區別。例如,本書第四章第二頁中的二個句子: Where one party has performed hi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a subsequent promise to release the other will not be binding in itself. “當/如果一方已按合同履行了義務,那么,以后許諾免除另一方的責任本身沒有約束力。”又如:A contract will not be discharged by frustration simply because it a subsequent more difficult to perform than was originally anticipated, and the court are also reluctant to allow any remedy where the frustrating event could have been forseen. “合同不能簡單地因為履行起來比原來預期的更加困難,就認為是由于受阻而解除。 如果受阻的事件能夠預料的話,法庭也不愿意允許采起任何補救措施。” 這兩段話中,都有由where引導的從句,它不可能是地點狀語從句,那樣就理解不通了。把它們視為時間狀語從句或條件狀語從句來理解,就可以接受了。 特別是第二句作為條件狀語從句來理解就更加明顯了, 因為 where 后面的謂語動詞用的是 could have been forseen的虛擬語氣。類似這樣的句子結構在下文還會出現。 原則之二: 仔細辨認一詞多義 凡是學英語的人都知道,英語中大部分詞往往不止一個意思, 一個詞有三四個意義是司空見慣的事,有的詞甚至多達10個以上的意義。 這種一詞多義的特點給翻譯工作者造成困難,稍不小心,就會弄錯原作者的真正意圖。遇到這種情況, 要求翻譯工作者對原文仔細推敲,查閱幾種不同的詞典對此進行比較。如本書第四章第二頁中的一段話:Where one party tenders performance,but is prevented or frustrated by the other party,the tender of performance may be a good defence in any subsequent action brought by the party... A cheque is a good tender only when the creditor agrees to be paid in this way. 這兩個句子中都出現了tender這個詞,首先要弄清楚是否是同一個意思,如果不是同一個意思,就要仔細分析。通過分析,不難以發現,第一段出現的兩個tender屬同一個意思,詞義是“提出”的意思;第二段中的tender的詞義是“償付”、“支付”的意思。 抓住了這兩個詞的不同含義,翻譯起來就得心應手了: “當一方提出履行(合同時),而由于另一方的原因使履行合同受阻, 那么提出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另一方后來提出要采取法律訴訟行為時,也許就有一個很好的辯護理由......”。“只有當債權人同意用支票這種方式支付時,支票才是一種很好的支付手段”。 原則之三: 通過上下文了解句子的含義 理解一個較為復雜的句子,往往要通過上下文才能做到。在一篇文章中, 如果斷章取義,拿一個句子來譯,很有可能譯錯,失出原作者本來的意義。 我們經常看到市面上有許多英語過級考試的模擬題書籍,在一套試題中有許多題型,如多項選擇填空, 一般說來是例出一個句子,然后提供ABCD選擇一個答案,讓學生選擇。 象這種試題的編排也是不科學的。如果想理解或者譯好一個較為復雜的句子,必須通過閱讀上下文, 才能了解原作者的真正意圖。例如,本書第二章第六頁中的一段話: Frequently,an insurance contract is concluded only after prolonged negotiations between proposer and insurer,often involving a broker or other intermediary. In such cases there may be a lengthy series of offers,rejections and counter-offers before a firm acceptance is made by one of the parties. 在此段中,有三個單詞proposer,offer,counter-offer應把握好,在普通詞義里是“建議者,提出,相反的提出”的意思,而在保險專業英語中,proposer 應該譯成“投保人”,offer應譯成“報價”。通過對第一句的理解和對offer,rejections的觀察, 就不難得出counter-offer的中文意思了:應譯成“還價”的意思。全句的意思為: “一份保險合同的簽訂,經常要在投保人、 保險人和經紀人或其他中間人之間經過長時間的談判才能完成。在這種情況下,通常要經過一系列的報價、拒價和還價后, 某一方才能作出堅決的受價。” 此外,英國的許多法律用語和保險專業用語,大都使用拉丁詞,在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合同法與保險)中經常出現這種拉丁詞的法律用語和專業用語。由于這些詞是約定縮成的,原作者在寫書時,沒有過多地考慮翻譯工作者的難處。 而許多詞典也很少收錄這些拉丁詞,所以查閱起來相當困難,對于這些詞的出現,也給翻譯工作者帶來許多不便。怎么辦?只有利用閱讀理解的基本技巧----通過上下文了解這些拉丁詞的含義, 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例如:本書第三章第六頁中的一段話: Having shown that the exemption clause was incorpor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party seeking to rely on it must show that it applies to the case in question. The guiding principle here is the contra proferentem rule, which provides that where there is any ambiguity in the clause it will be construed against the party seeking on it. The other party thus get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Since insurance policy is almost invariably drawn up by the insurers , the effect is that ambiguous phrases will generally be construed in favour of the insured. 這段話中,有一個保險專業術語contra proferentem,用的是拉丁語, 從詞典上的確很難查到,原作者沒有補充的解釋性說明。這時, 只有通過上下文仔細閱讀才能理解這個術語的意思。在這段中,應抓住ambiguity,be construed against the party seeking on it ,doubt,這幾個關鍵詞,然后根據上下文的意思反復思考,就能理解這個專業術語為‘對方優先權’的意思。解決了這個難題,這兩段翻譯起來就不那么困難了。 我們來看看譯文: “我們已談到了除外責任條款由(保險人)寫入到合同之中, 尋求依賴除外責任的一方必須證明除外責任條款適應于該案例。” “在這里,指導原則是:對方優先權規則,它規定,如果條款中有模棱兩可的詞語,那么,對于模棱兩可的詞語,(法庭)將作出不利于尋求依賴該條款一方的解釋。 另一方因此而得到這種模糊所帶給他的好處......。由于保險單幾乎永遠由保險人制訂,所以, 對于保險單中模棱兩可的詞語,(法庭)將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也許有讀者會問, 為什么要加上“法庭”一詞呢?這也是一個常識問題,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經常會因為對條款的不同理解而爭執不休。保險人堅持不賠,而被保險人堅持要賠,于是雙方去法庭打官司。法庭認為條款的確模棱兩可,就會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而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判決。 原則之四: 掌握一些背景知識 翻譯工作者對翻譯的作品一定要認真負責,除了通讀英語原文之外, 還要了解相關的背景知識, 對譯好文章起作非常重要的作用。 這一點也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例如:翻譯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合同法與保險), 就必須了解英國的有關法律和與之相關的財產保險、人壽保險以及汽車保險等方面的知識。如本書第五章第四頁中的一段話: The Act 1988 allows the injured party to claim these damages directly from the wrongdoer"s insurer if the wrongdoer himself does not pay;a useful right if the insured is dilatory or uncooperative. If the motorist has no insurance,the injured party has further rights against the Motor Insurer"s Bureau (MIB). 這段話牽涉到英國的道路交通法以及英國汽車保險人賠償局的幾個問題, 英國道路交通法規定,汽車保險為強制保險。特別是第三者責任險尤其是這樣。在大多數情況下, 車主必須購第三者責任險, 為的是防止汽車司機因疏忽造成第三者的傷害而無力給受害者賠付。但是如果車主沒有購買第三者責任險而造成第三者的傷害,受害人還有最后一個權利, 那就是直接向英國汽車保險人賠償局申訴,要求得到賠償。 如果對于這一背景知識不了解,譯者就無法理解受害方為什么不去找肇事者而直接找汽車保險人賠償局這樣一個程序。 這段話可譯為: “《英國1988年道路交通法》規定:如果肇事者本人不賠,如果被保險人故意拖延或者不予合作,該法容許受害方利用這一權利直接向肇事者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這些損失。 如果車主沒有購買這種保險,受害方還有另一權利,那就是去起訴汽車保險人賠償局, 要求得到賠償。” 原則之五: 觀察解釋性說明 有時在一些文章或書中,出現了一些常用詞,但在專業英語中卻非常難以理解, 因為在專業英語中,不再是常用詞的意思。這時,原作者似乎也考慮了其中的難處, 于是在這些詞后加上一些解釋性說明或者是補充性說明,這給翻譯工作者帶來了極大的方便。 我們只有抓住了這一點,就可以把文章譯好。例如,本書第四章第五頁中的一句話就是如此: This form of release is known as accord and satisfaction: the agreement to discharge being the accord,the fresh consideration being satisfaction. 此句中的accord和satisfaction為常用詞,但是在這里根本就不是常用詞的意思, 如果沒有后面解釋性說明,恐怕就連英國人也很難把握住它的真正含義。由于有后面的解釋性說明, 此句的翻譯也就容刃而解了。它的譯文是: “這種免除責任的形式稱之為‘協議’和‘對價’,解除責任的協議就稱之為accord ,新的對價就稱之為satisfaction。” 綜上所述,保險專業英語的英譯漢和其它專業英語的英譯漢一樣,有一定的難度。 我們所說的難不是語言文字的難,而是指的是專業用語的難。對于專業用語的難譯, 這就要求翻譯工作者刻苦學習,認真鉆研,除了掌握翻譯的基本功之外, 一定要了解這方面的一些專業知識。如果對一些確實非常深奧的專業知識不懂,也不要害怕, 可以請求這方面的專家,向他們學習。俗話說:“隔行如隔山”,一個常用詞在專業英語中,就有它不同的用法,如果不請教有關專家,也許要花上幾個小時查閱詞典不見得就能解決問題, 如果請教一下專家,也許幾秒鐘就能解決自己遇到的難題。因此,我們沒有理由不這么做。 如果一個翻譯工作者具備了英譯漢翻譯的基本技能,同時又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知識水平, 那么,我們可以說,他才是一個真正合格的翻譯工作者。 作者單位:廣東金融學院保險系
此論文已發表在《中國保險管理干部學院學院》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