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美國移動通訊和網絡協會統計,2003年,在美國使用手機的人數超過1. 48億,而在1990年,使用手機的人數只有430萬。
手機的迅速增加使許多人在駕駛時使用手機,但駕駛時使用手機有兩種危險:首先,駕駛員打手機時視線不集中。其次,駕駛員用手機通話時,削弱了駕駛時的注意力,嚴重危害了其他駕駛員和行人的安全。大多數對駕駛員的研究表明,使用移動電話大大地削弱了駕駛員對危險的反應能力。
移動電話在我們的社會中起重要的作用,然而,提供方便的同時,應預防它所面臨的風險。根據美國交通部提供有最新資料表明,2002年汽車碰撞車禍中。6.5%是由于疏忽駕駛引起的。疏忽駕駛包括談話、吃東西、使用移動電話和其他無線設備等。
目前,有40多個國家可能限制或禁止駕駛時使用手機。這些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博茨瓦納、智利、捷克、丹麥、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印度、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約旦、肯尼亞、馬來西亞、荷蘭、挪威、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南朝鮮、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津巴布韋等。在捷克、法國、荷蘭和英國,駕駛員可以使用手提電話,但是,如果發現因使用手機造成汽車碰撞,就要罰款。在英國和德國,如果駕駛員使用手機造成汽車碰撞事故,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支持限制駕駛時使用手機的人認為,駕車時使用手機分散的注意力大大超過其他干擾。用手機交談需要很高的注意力,分散了駕駛員看清道路的視線以及駕車的注意力。2001年美國安全委員會的一項模擬測試中發現,駕駛員用手機交談時看不清模擬交通信號是不使用手機交談駕駛員的2倍。
根據研究而得出的結果表明,開車時使用手機是危險的。保險公司對837個使用手機的駕駛員進行調查,結果發現,46%的駕駛員使用手機時,汽車突然轉到了另一車道,23%的駕駛員撞到了另一臺車的后檔板,18%的駕駛員幾乎撞到另一臺車,10%的駕駛員闖了紅燈。
限制使用手機的反對者認為,要對駕駛員分散注意力所造成的后果進行教育。他們還認為,監管駕駛的現行法律應該更加嚴格地執行。公路安全保險學會的兩項調查認為,嚴格執法是關鍵。
最新進展
企業禁止員工驅車聯系業務時使用移動電話。2004年7月,加利福尼亞雇主協會建議雇主們制定使用手機的條例,要求員工使用手機聯系業務時,把車停靠在路邊。
2004年6月,印第安納上訴法庭撤消了下級一個法庭的關于威廉斯起訴辛格萊裁決:手機生產商對于駕駛員使用其手機時,造成了汽車交通傷害事故不承擔責任。
2004年1月,繼哥倫比亞特區頒布法律以來,新澤西州成為第二個頒布法律、禁止駕駛時使用手機的州。新澤西州頒布的法律于7月1日生效,并規定,違者將罰款100-250美元。2003年有公共民意調查顯示,85%以上的人同意這一法令,即使是使用手機的駕駛員也認為,駕駛員應該雙手緊握方向盤。
紐約州于2001年頒布法令,成為第一個頒布禁令的州。該法律規定,駕駛員第一次違反,罰款100美元,第二次違反,罰款200美元,從第三次起,如果違反,罰款500美元。
全美交通安全局已呼吁各州禁止沒有經驗的駕駛員使用手機。而目前只有新澤西州和緬因州制定法律禁止初學駕駛者使用任何移動電話,而其他州(包括伊利諾斯州、馬里蘭州、密歇根州、明尼蘇達州)沒有頒布這樣的禁令。
2003年6月,聯邦和州公路安全機關頒布新的規則,要求對因分散精力的駕駛員造成汽車碰撞的事件進行報到。當局要求全美警察注意駕駛員是否分散精力以及分散精力的原因,如使用移動電話、收聽電臺廣播等。目前只有16-17個州開始收集這方面的數據。
2003年12月,州公路安全聯合會和全美相互保險公司對650名有駕駛執照的駕駛員進行了民意測驗,結果表明,77%的駕駛員認為開車是安全的,44%的駕駛員承認開車時使用手機分散了注意力,還有69%的駕駛員承認駕駛時,收聽電臺分散了駕駛注意力。
手機生產商是否承擔責任
雖然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提交法庭處理,但是,雇主們擔心其雇員駕車時使用手機談論與工作有關的事情,造成事故而承擔法律責任,在代理責任制度下,雇主對雇員在雇傭期間的疏忽行為負有法律責任。同樣,如果雇主沒有把安全使用手機的規則告訴其雇員,也要承擔責任。面對這一情況,許多公司已建立了手機使用規則。有些公司要求雇員把車停到道路旁或停車場,再使用手機聯系業務。而有些公司則完全禁止雇員使用所有無線通訊設備。
2003年北達科他州出版的第6期《法律評論》中,喬丹•邁克爾律師擬文說,如果手機生產商沒有向駕駛員開車時使用手機交談時的危險提出警告,在理論上說,由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手機生產商要承擔責任。
這一理論認為,追究手機生產商的責任,類似于追究雇主鼓勵或要求雇員在公路上使用手機的責任。追究手機生產商的責任將包括所有駕駛和使用手機的人,邁克爾注意到,一些汽車租賃企業已經在他們租出的汽車里放置了使用手機的警示,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譯者單位:廣東金融學院保險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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