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雇主責任險案例引發的思考
案情回放
劉某是某公司工段長,在分貨時與員工陳某之間發生摩擦產生口角。兩天后某晚,劉某在公司加班時,陳某持刀砍傷劉某,造成劉某受傷住院。該公司已投保雇主責任險,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爭議觀點
保險公司內部眾說紛紜。一種意見認為,這種情況應該拒賠。但拒賠理由也理由不一。一種理由是,雇主責任險承保的員工在從事業務工作時遭受意外,尤其是工傷,此案劉某被打的傷害性后果是可以預見的,不屬于意外事故;另一種拒賠理由則認為,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派出所證明,不能證明劉某是因從事被保險人的業務而被打傷,即非因工受傷。
一種意見認為,與工友爭執而受傷并不在雇主責任險的除外責任里,因此雇主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主要看法院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歸屬與劃分。具體可以根據雇主的有無過失或過失程度來決定賠償金額。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員工的斗毆,應該是先向侵害者索賠。如侵害者無賠償能力,雇主應承擔責任。員工之間的斗毆,雇主有責任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如果“不作為”,那么雇主當然需要承擔責任,同時侵害者也需要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看似一起簡單的案例,處理起來卻不是那么簡單。實際上,在處理雇主責任險案例時,一方面要看條款對保險責任的規定,既要考慮是屬于保險責任還是除外責任,同時也要考慮到相關法律對雇主賠償責任的規定。
人行統頒的雇主責任險條款對保險責任是這樣規定的:“凡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義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傭合同,須負醫療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因此,構成雇主責任保險賠償責任的限制條件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 必須是被保險人的雇員;
2、 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3、 必須在從事業務工作時遭受意外;
4、 必須是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條件的分析,此案中,劉某屬投保時記名的被保險人雇員名單內,事故也是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符合上述前兩個條件。那么,劉某在上班時被砍致傷是否屬于意外事故呢?雖然員工之間打架斗毆的傷害性是可以預見的,但對于劉某來說,被砍事件屬于“突發的、不可預見的”意外事故。
對于是否構成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成為處理本案的關鍵點。雇主和雇員之間是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歸責原則又是怎樣的呢?
廣義的雇傭關系,即我們在實際承保中的雇主責任險的范疇,應該包括勞動合同關系、雇傭合同關系和勞務合同關系三種情況。而雇傭合同關系僅指狹義的雇傭關系。對于不同的合同關系采用的歸責原則和賠償范圍、賠償標準也不相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的這條規定明確了雇主責任為嚴格責任,即無過失責任。對于雇員在從事業務活動中遭受傷害,不管雇主是否有過失,雇主都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司法解釋的這條規定僅適用于狹義的雇傭關系。因該條第三款又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解釋》的這一規定,意味著的凡已參加或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即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只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保障的范圍主要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即對工傷事故的保障。對于工傷的認定,條例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此案中,如果劉某和被保險人屬于雇傭關系,由于司法解釋對于雇主責任采用的是“嚴格責任",那么被保險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劉某和被保險人簽訂有勞動合同,那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列舉的可認為為工傷的情形,劉某被砍屬于私人恩怨,顯然不是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這種情況不屬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范圍。
工傷責任賠償和雇主責任賠償對比表
對比項目 |
工傷保險條例 |
關于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 |
適用法律 |
勞動法 工傷保險條例 |
民法通則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 |
賠償責任的確定 |
有限制(按條例規定的情形) |
無限制(嚴格責任) |
賠償方式 |
按月 |
一次性 |
賠償標準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按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被撫養人生活費 |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
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
死亡賠償金 |
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
殘疾賠償金 |
分為一次性按傷殘等級支付的傷殘補助金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其它等級略) 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其它等級略) |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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