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郭國汀
【摘要】 一、基本事實 1997年3月5日,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簽發SHH970026號船舶保險單,約定按PICC1986年1月1日之船舶保險條款承保安泰船務企業有限公司(原告)所屬的在伯利茲注冊登記的“安泰”輪。保險金額為70萬美元;保險期限:自1997年3月4日0點至1998年3月3日24時止。 “安泰”輪于1997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在天津港裝貨8485噸,其中第2、3號艙裝滿;10月25日在連云港續裝4713噸貨物。 船舶開航后因于10月30至31日在淅江中部遇大風,于31日20點進入淅江沈家門島附近避風,并對副機進行修理;11月8日起錨續航,途經臺灣海峽時,又遇幾天風浪(8-9級)于11月18日0920安抵馬來西亞巴生港,1700時開卸,經連續五天卸第2、3、4號艙的貨物,導致第2、3號艙幾乎卸空,但第1、5號艙的貨物幾乎未卸,造成艏艉重中間輕的局面。同時,船長下令在艏尖艙和艉尖艙加入淡水350噸,最終于11月23日2230時,造成船舶中拱斷沉事故。 原告為了使“安泰”輪加入“大洋保賠協會”,自1997年2月4日至3月20日,委托“東海船舶修造廠”對該輪進行了45天的大修!按笱蟊Yr協會”指定“上海雙希海事發展有限公司”對該輪的入會進行了嚴格的檢驗,該公司于3月底提出了一份詳細的檢驗報告,對其中43個項目提出了保留意見。據此,原告針對該保留項目又于3月25日至29日,委托“大連七六0修船廠”對該輪進行了再次修理。保賠協會指定“三杰海事咨詢(大連)公司”對“安泰”輪進行了追蹤調查,并于4月5日出具了調查報告。保賠協會收到該調查報告后,于1997年6月5日正式確認了“安泰”輪的入會資格。1997年9月底,應伯利茲船檢部門的要求,“安泰”輪又特意在“青島靈山船廠”進行了年檢檢修,該輪于1997年10月9日通過了伯利茲船檢部門的年檢。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安泰”輪中拱沉船是否屬于本案保險單承保范圍?原告是否已完成證明沉船是該保險單列明風險所致的舉證責任?原告是否已盡謹慎處理之義務? 2002年3月12日,天津海事法院在“安泰”輪船舶保險合同爭議案中作出(1999)津海法商初字第384號判決認定:“原告認為沉船原因屬于船員卸貨中疏忽過失和船殼存在潛在缺陷及船舶適航舉證較為充分,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而被告認為沉船原因屬于船東未克盡職責和船舶不適航,而不是潛在缺陷造成的,缺乏充分的證據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币蚨袥Q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船舶保險賠償金700000美元及其利息。 被告不服該判決,在上訴狀中提出二項上訴理由:1,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披露船舶經營人/管理人,沒有披露船舶所有人變更的重要事實;2,涉案保險合同因船級證書過期而被宣告無效。在簽定保險合同時船舶持有的臨時船級證書有效期止于1997年5月25日,而新的船級證書是1997年8月13日簽發的。 船舶經營人/管理人及所有人變更和船級證書過期在英國法下均構成違反保證。本文著重探討船級證書過期保證的法律問題。亦即,船舶滅失發生于船舶取得船級證書期間,保險人是否有權主張免責?
二、我國保險理論界多數學者的觀點深受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影響 例如:在船舶保險合同中,如果被保險人違反了其他方面的保證,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特別是有權對違反保證后發生的任何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無論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失,無論該損失的發生與違反保證之間有無任何因果牽連,也不論違反保證是否增加了風險。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不論他事實上是否有過失,也不論是否給保險人造成損害,合同存在的基礎便告消失,保險人有權從其違反保證起解除自已的所有責任。 這種嚴格解釋保證條款從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來看,似乎過于苛嚴。保證應當與風險有關,而且違反保證應當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這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三、有關國家法律規定的新發展 實際上,近年來,西方國家的法律實踐表明,他們對保證條款已不再采用嚴格履行標準。加拿大法院在海上保險的保證條款問題上,近年來通過一系列判決已對聯邦《海上保險法》作出修正:僅在十分有限的情況下,加拿大法院將認定保險單包含真實的保證。這些情況實質上被限于保證對風險有重要影響,且違反保證與損失之間須有因果關系。在最近的一個加拿大判例中 ,被保險人違反駁船在保險期內只能在Pearce海灣內航運的保證,在駛離該海灣后第四天沉沒。法院依照許諾性保證“保證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原則,判決被保險人勝訴。美國的立法似乎亦有同樣的趨勢:美國紐約州保險法規定,以解除保險人的責任為目的,一個條款所說明的事實會引起損失風險增加時才能構成保證;除非這種條款的違反會嚴重增加承保的損失風險,否則,違反保證不能構成保險人的有效抗辯。美國弗羅里達州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違反任何保證,條件,或任何海上保險單條款,保險合同,批單,并不能使保險單或保險合同無效,也不能構成(保險人)的抗辯理由,除非此種違反在被保險人控制的范圍內增加了危險。美國德克薩斯州法律規定:違反保證無關緊要,除非其導致了損害結果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保險法典第449條規定,不含欺詐地違反保證僅能免除保險人對該違反當時的責任。 此外,美國在某些案件中曾判決違反保證僅具有暫停的后果,如果在與該違反保證無關的滅失發生之前已對該違反做出補救,保險人不得解除其責任。但在最近的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的一個判決,仍然持與英國普通法相同的立場:上訴人辯稱違反航區保證本身并非造成損失的原因,因而保險單仍然有效。但根據加州法律,在保險單明確規定違反非實質性保證條款時也將使保險單失效之場合,即便違反了非實質保證條款,保險單也因此而失效。并不要求違反保證與任何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依英國普通法確立的規則,保證事項完全與重要性無關。保證的事實可以與承保的風險毫無關系;損失無須是由違反保證所引起的。但1980英國法律委員會出版的“不告知和違反保證”的104號報告對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相關嚴格規定有重要改變,其第8條規定:除非以書面合同文件的方式,否則不能構成相關保險合同的保證。而且此種書面合同必須包括對保證的全面說明和對保單持有人違反保證后果的合理明顯的提醒。此外,在英國保險人可以通過他們的行為,在完全知曉違反最大誠信的義務之后肯定合同,或可以放棄追究此種違約。 歸納上述加拿大英國和美國的司法實踐及保險法規定可見:現代保險法已不再嚴格履行保證條款,在立法和司法兩方面對傳統的保證條款都作了重要修改。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保證事項應對風險有影響;二是損失與違反保證之間須有因果關系;三是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四是美國各州的實際做法并不一致,有些州的法律與判例已對傳統的有關保證的規則作出了實質性修改。即使英國也有放寬嚴格解釋適用保證規則的趨勢。至于英國有關保證問題的規定由來已久,其主要考慮的是穩定性而非公平合理。 四、中國有關法律規定 《海商法》第235條規定: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時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條件、增加保險費。若僅憑該條規定,保險人似有解除合同的自由決定權,這對被保險人相當不利。一般認為,中國〈保險法〉沒有有關保證、保證的履行、違反保證的后果的相關規定。但〈保險法〉第36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認為本條規定,實際上就是中國保險法對保證條款的構成要件及違反保證條款的后果的規定。依該條規定,在我國構成保證條款的必須是使危險程度增加的條款,保險人可以免責的損失與違反保證條款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海商法對保證條款的構成要件及保險人免責的要件均未作規定,依〈保險法〉第147條應適用保險法第36條的規定處理。這一立場事實上得到了我國司法界的認同。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海商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三征求稿第80條規定:“保險人根據235條規定解除合同的,對合同解除前與被保險人違反合同保證條款無關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賠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閩經終字第377號判決認定:“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17條系被保險人義務條款。‘出租’是被保險人必須如實申報的,否則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或拒絕賠償。但這里的‘出租’應僅限于被保險船舶的光船租賃,不包括定期租船,因為在定期租船的情況下,并不構成《保險法》第36條規定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增加’! 五、本案中船級證書過期并不構成保證條款保險人不能據此主張免責 1. 本案適用的PICC條款第6條(2)款僅規定:船舶等級變動、注消或撤回,本保險應自動終止。而英國協會保險條款的4.1款終止條款規定:船級變更、暫停、終止、撤回或期滿,本保險自動終止。因此PICC保險條款中不包括船級暫停和期滿,船級期滿當然不等于船舶等級變動、注消或撤回。 2. 本案“安泰”輪臨時船級證書確實于1997年5月25日過期,在該段期間曾辦理過展期,而且新的船級證書于8月13日簽發。損失并未發生于該期間,而是發生于船舶取得正式的船級證書期間。因此即便可以視船級期滿為保證條款,違反該條款與損失之間也沒有因果關系。 3. 事實上,保險人明知也理應知道被保險人臨時船級證書過期,卻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但直至一審判決之后,才提出所謂船級期滿問題。保險人于1997年10月31日接受第二期保險費的事實,理應視為其已放棄任何合同解除權(如果有的話)。征求意見稿第85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保證條款通知后,仍然收取保險費或者支付保險賠償,不得再以被保險人違反合同的該保證條款為由,解除合同。 4. 我們認為船級期滿保險人責任中止而非終止才較合理。若在該期間船舶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可以主張免責。否則只要船級過期一天保險合同即自動終止,對被保險人是不公平的。 【注釋】 《海上保險合同法詳論》汪鵬南著 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6 第99頁。 《船舶保險-中英條款比較研究》應世昌著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1999 第156頁。 Warranties in Marine Insurance by Christopher J.Giaschi 1997 Admiraltylaw.com. Elkhom Developments Ltd.v.Sovereign General Insurance Co.et.al. (2000)18 CCLI.(3d).203 (BCSC) 轉引自《保險法》陳欣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第78頁; 轉引自《OMAY 海上保險:法律與保險單》法律出版社 2002 第20頁,郭國汀主譯。 The 2001 Florida Statutes Chapter 627 Insurance Rates and Contracts 627.409 (2); CA Insurance Code section 449: a breach of warranty without fraud merely exonerates an insurer from the time it occurs, Arnould 16th ed. P683; Omay and Hill on Marine Insurance :Law and Policy p 100. Breach of Trading Warranty PACIFIC FISHERIES CORPORATION,v. CRB INSURANCE, LTD.; HIH MARINE INSURANCE SERVICES, INC.; HARLOCK WILLIAMS LEMON, LTD.,Appeal court of ninth 轉引自《保險法》陳欣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第78頁; 轉引自《OMAY 海上保險:法律與保險單》法律出版社 2002 第43頁, 郭國汀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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