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連云港外運訴平安保險深圳分公司集裝箱保險合同爭議案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 郭國汀
一、 案情
1997年4月間平安保險公司(被告)派員赴原告所在地協商辦理原告租賃經營的集裝箱保險,5月7日原告填寫集裝箱投保單投保標準集箱5000個:保險單價分別為USD2600;保險金額為USD13615100.00等項內容
1997年5月18日,被告簽發集裝箱保險單。隨附的平安保險公司集裝箱保險條款(定期)及附加補充協議規定:投保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被保險集裝箱發生損失時,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和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1、集裝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對集裝箱受損后,被保險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也負責補償。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損失、費用不負責賠償:由于集裝箱內在缺陷和特性引起的損失和費用;正常磨損及修理費用;集裝箱全損時,本公司按保額全部賠付;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修理應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如損失應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負責時,應辦好向這些責任方追償的一切手續。對此條補充協議第五條特別規定“保險人不負責集裝箱的正常磨損及(其)修理費用;對于意外損壞產生的修理費用(包括還箱時發現的),保險人將憑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給予賠償;在與本
燃易爆保險原條款有抵觸時,以本協議中的條款為準。
1997年6月 日原告將投保的集裝箱號碼清單掛號郵寄給被告,6月20日,原告全額支付了保險費。在集裝箱營運過程中部分集裝箱發生了一些損壞和丟失。
1998年3月16日,原告根據合同約定由IICL驗箱師資格者出具的修箱報告,索賠修箱費及集裝箱滅失損失合計USD259285。被告經辦人電話中同意以10000美元解決修箱費索賠。并數次承諾賠償,但始終未達成賠償數額的最終決定并要求丟箱按市場價賠償。對于意外損壞產生的修理費用,應提供有IICL驗箱師資格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包括損壞部位草圖、程度、所發生的修理費是否因意外所致而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損失部位照片、財務付款憑證、修理費發票,后拒賠導致涉訟。
二、 爭議問題
1 集裝箱保險的性質?屬船舶保險還是貨物保險?屬海上保險還是陸運保險?
2 保險單價到底指保險價值還是保險金額?本保險是定值保險還是不定值保險?
3是否存在時效障礙?適用民法通則還是海商法?
4 如何解釋保單?承保險別到底是綜險還是意外損害保險?
5 舉證責任應如何劃分?
三、 評析
(一) 第SZ90B011號集裝箱保險單,投保集裝箱單價欄內之單價,依法及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應解釋為“保險價值”,因此本案屬定值保險。
1、法律規定保險單應當具有保險價值條款。
2、法律要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之時,應當申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3、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對保險利益的估計額,亦稱為保險價額。它是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也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也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保險利益的價值體現,它決定了具體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的限度。因此,本案保險單中的“集裝箱單價”指的正是此種保險價值。
4、實務中,船舶保險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往往都是定值保險。
5、集裝箱保險是一種海上保險,其性質介于船舶保險與貨物保險之間。無論作為船舶保險也好,還是作為貨物保險也罷,理論上都屬于海上保險。因而屬于定值保險。
6、本案當事雙方于訂立集裝箱保險合同時,實際上對保險標的的價值作了約定。只不過由于該保單是被告的格式保單,未用文字明確寫明是保險價值而已。例如,投保的20尺干貨箱共4151個,但統一約定每個箱的價值為USD2600。保單上僅注明投保單價而未寫明保險價值。但是,當事雙方均明知該單價即為“保險價值”。因為該4151個集裝箱生產年月不同,而當時每個同類集裝箱造價為USD3200元。為便于將來理賠,雙方同意統一按USD2600計算保險價值。依法 理應將保單中每個20尺干貨箱單價解釋為每個20尺干貨箱的保險價值。
7、退一萬步言,被告就17個丟失集裝箱賠償的理由也是明顯違反相關法規定的。例如,被告始終堅應按集裝箱丟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但《海商法》第219條之規定,無論是船舶還是貨物或是運費俟或其他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都是按照保險責任開始時(而非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因此即便本案被告有關保險價值的抗辯理由成立,也應按每個USD3200元為基礎,至于被告之每個集裝箱價值USD1500,毫無根據。其咨詢的是1998年下半年集裝箱實際價值的國內制造商的價格。而本案集裝箱是國外制造的,而且1997年初集裝箱實際價值為3200美元。
(二) 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的障礙。
1、原告1998年5月13日向被告發出的索賠函中有關1997年8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業已發生的退租箱的修箱費USD81667。68元。由于原告于2000年1月13日正式起訴。據此,被告辯稱該部分索賠已超過訴訟時效。
2、我們認為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時效因被告同意賠償已經中斷。事實上被告在收到原告正式索賠后,已多次書面明示或默示同意履行賠償義務。依法應視為時效已中斷。例如:
(1) 1998年5月14日在電話中就修箱費同意賠償10000美元。應視為時效中斷。
(2) 1998年8月19日當事雙方就索賠問題進行了商談,簽署了“會談紀要”被告承諾:對于箱體丟失…平安公司提出按現在市場價賠償;對于箱體修理費,外運應提供有IICL驗箱師資格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估價單修箱確認,發票等證明性單據。質言之,被告在該會談紀要中明確承諾賠償丟失箱體,同時亦明確表示只要提交上述文件,即同意賠償修箱費。至于賠償具體數額倘未確定無關緊要,依法應視為時效已中斷。
(3) 1999年1月28日,被告傳真原告承認:丟失17個箱…及早定損,支付賠款。修理費部分…我司需對此部分一次性結案。因此被告在此傳真中亦確認了履行賠償義務的承諾,盡管沒有具體賠償數額。依法時效再次中斷。
(4) 此外,本案集裝箱運輸實際上大量涉及歐亞大陸橋運輸。而陸上運輸顯然其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通則第140條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可中斷時效。
(5) 本案為原被告雙方之間訂立的集裝箱保險合同爭議。各項具體索賠要求是作為整體中的一部分提出索賠的,正如被告堅持的那樣,本案索賠應(作為整體)一次性結案,因此,只要被告確認其中任何一項索賠要求,即應視為整個索賠要求的時效中斷。此外《海商法》第267條規定的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并未強制規定書面明示同意,事實上被告曾口頭明示同意賠償,只不過雙方在賠償的數額方面未達成一致協議而已。這一事實可以從被告1999年2月2日給原告的函中得以證明:“可以判斷在這些修理費索賠的2862個集裝箱中,因遭受了意外事故其修理費需要我司賠償的集裝箱應該只有一小部分。”也即,被告事實上對屬于意外損害所產生的修箱費一直承認賠償責任的。盡管其單方面認為這部分“只有一小部分”。
3、綜上所述,本案不論從適用法律上看,還是從雙方數十次書面、口頭交涉的情況來看,被告在1999年2月2日以前從未否認過賠償義務。反之,被告確已多次式示或默示承認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時效障礙。
(三) 本案保單條款的解釋及雙方舉證責任的劃分
(1)原告投保的險別是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補充協議第二條特別強調:投保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
(2)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單隨付的集裝箱保險條款(定期),被保險集裝箱發生損失時,被告按承保險別和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第(二)條綜合險:負責集裝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其除外責任為:由于集裝箱內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損及(其)修理費用。換言之,根據集裝箱保險合同一切險的承保范圍,除了除外責任之外,集裝箱遭受的一切損失,推定保險人應負賠償之責。
(3)根據對該保險單的表面解釋,只要集裝箱遭受了損失,除非被告舉證證明損失原因是除外責任中的“內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損”之外,被告便負有賠償責任。然而,被告卻一直對保單作任意解釋,例如,被告始終無理要求原告承擔證明修箱費是因所謂“意外事故”所致的舉證責任。
(4)被告實際上迄今對本保險合同并沒有正確的理解。例如,被告一直無理主張堅持按事故發生當時的市場價值, 賠償丟失的17個集裝箱。同時一直無理堅持要求原告舉證證明修箱費是因為意外事故所致。無論從海商法還是從保險合同原理或是從本案保險單約定來看,被告的上述主張均明顯是錯誤的。
(5)值得一提的是,船舶保險中的一切險是列明風險,即應由被保險人舉證證明發生了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但集裝保險在性質上更接近于海上貨物保險,特別是箱體保險肯定是與貨運一切險性質相同。而貨運一切險并非列名風險;事實上集裝箱保險剛開始時,直接適用海上貨物保險合同。 更值一提的是:雙方簽定的保險合同明確規定承保險別是一切險,且并非列名風險。因此,被告將“補充協議”中的“對于意外損壞產生的修理費用(包括還箱時發現的),保險人將憑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給予賠償”片面地解釋為保險人只負責意外事故所致的修箱費。這種解釋不僅違背了雙方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當時的真實意思,而且明顯違背保險合同基本原理,因而不足采信。
(6)補充協議首先強調:本保險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被告收取的保險費率也是一切險的費率。因此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按照一切險的含義加以解釋。如果被告欲否認一切險,而僅愿意承保“意外損害”保險,則不得收取一切險的保險費率,且必須用毫不含糊的文字明確規定該意思,而且還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作明確說明方為有效 。無論如何本案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險別是一切險,并非“意外損害”險。
(7)按照集裝箱保險一切險的通常含義,也可以明顯看出被告試圖將本案保單解釋為:“意外損害”險毫無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早在1980年便開辦了集裝箱保險,其集裝箱保險條款(定期)承保的綜合險,“集裝箱一切險既負責集裝箱箱體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這里的一切險屬貨運一切險),又負責集裝箱機器部分因運輸途中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此處之機器屬船舶一切險的列名風險)!睋Q言之,對箱體而言,只要發生損害即屬于一切險承保范圍。而平安保險公司的標準一切險條款也明確規定:集裝箱一切險,本保險在平安險責任的基礎上,還負責集裝箱的下述損失:平安險責任1款中所列風險造成集裝箱的部分損失;由于外來原因所導致的損失。(因此,平安保險的標準裝箱保險條款實際上與PICC條款不一樣,它是一種列明風險而PICC條款并非列明風險。)被告在與原告訂立本案保險合同時,不采用其自已的標準格式合同,而是另行明確規定了與PICC條款一致的非列名風險的一切險保險合同,進一步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8)考查一下英國保險協會集裝箱保險條款的規定 ,亦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本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該協會條款同樣并非列明風險。協會條款承保的范圍更明確具體,當然也比PICC條款或平安保險公司的標準條款范圍更窄。例如:其不承!正常腐爛和銹損或逐漸損壞”、 “秘密丟失,在接收時發現的不能解釋的滅失”。而根據人保和平保的集裝箱一切險條款則均在承保之列。
(9)據此,被告欲主張除外免責,必須負證明修箱費是因正常磨損所致的舉證責任。反之,根據本案保險單條款,原告只需證明實際發生了修箱費,便已完成舉證責任。
(四) 關于原告舉證責任的具體要求
(1)如前所述,本案保險險別為集裝箱保險一切險,本案索賠的是箱體修理費,并非列名風險,依該保險合同原告僅需證明發生了集裝箱損壞便可。依據補充協議第五條:“對于意外損壞產生的修理費用(包括還箱時發現的),保險人將憑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給予賠償。”原告已向法庭舉證由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驗箱師出具的修箱報告(damage repair report)。
(2)被告拒賠的理由是必須提交:具IICL驗箱師資格人員根據其現場受損箱體進行檢驗后出具正式的鑒定報告:包括損壞部位草圖、損失情況描述,修理費估價等。我司需根據驗箱師的報告判定箱損的原因、程度、所發生的修理費是否因意外所致而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我們認為被告事后提出的所謂單據要求遠遠超出了其在保險單條款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如果保險人要求如此詳細的鑒定報告,就必須在保險合同中規定明確具體要求,否則應根據《保險法》第30條之規定精神,作對被告不利的解釋。
(3)事實上,《IICL檢驗操作指南》表明屬于正常磨損的修理范圍十分有限。 凡不屬于正常磨損的修理,均屬于應由被告賠償的范圍。
(4)凡屬損壞者 保險人在綜合險項下即應負賠償責任。
如何解釋“修箱鑒定報告”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我們認為本術語的規定本身含義不明。應作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由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驗箱師出具的修箱估價報告。這些修箱估價報告是這些修箱公司根據國際統一標準出具,作為被保險人已盡責取得這些正式國際標準的修箱報告。其名稱為:estimate of repairs; or repair estimate; damage & repair report; damage report/estimate;“損害修理報告”名稱雖有多樣但其內容已充分反映了修箱的具體內容,包括損壞部位、損壞方式、修理方式、修理費用等項,完全符合修箱鑒定報告的實質內容。至于其名稱如何,這是由各家修箱公司自已的習慣做法決定的,并非作為租箱使用人所能控制的。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的主張明顯不合法,沒有依據且極不合理。本案原告索賠的修理費絕大部分是箱體在退箱時檢驗修箱費,數額相對而言均很少,按被告的那種要求,則每個箱的所謂鑒定費必將大大超出實際修箱費,這顯然不應是雙方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只有在集裝箱機器損壞索賠的情況下,被告的主張才是合理的。但本案并非裝箱機器損壞的索賠。
綜上,集裝箱保險性質上屬于海上保險,是介于船舶保險與海上貨物保險的特殊保險。就箱體而言,與海上貨物保險相同;應集裝箱機器而論則更近似于船舶保險。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該合同明確規定為非列明危險,亦即被保險人沒有證明損害原因的舉證責任,只需證明保標的遭受了損失即可。保險人同意根據具有CCIL驗箱資格者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賠償被保險人。原告已完成證明集裝箱遭受損失的舉證責任,若被告欲主張免責,必須承擔證明損失是由于除外危險即正常磨損所致的舉證責任, 但被告并未舉出任何此種證據,保單載明的保險標的單價實際上正是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保險費率也是根據該單價確定的,況且被告在其附加條款中明示:其將按保險金額賠償集裝箱全損損失。本案不存在時效障礙,被告曾多少口頭和書面確認同意賠償,僅是最終理賠的數額未確定而已,但這不影響時效的中斷。本案為集裝箱一切險而非意外損害險。因此只要有損失的事實發生,保險人即應負賠償責任。當保險單措辭本身含義不明時,應作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5,6,7and 8 below.本保險承保保險標的的所有滅失或損壞,但下列4,5,6,7,8條除外: Exclusions除外條款5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本保險不承保下列事項: 5.2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rdinary corrosion and rust, or gradual deterioration正常磨損,正常腐爛和銹損,或逐漸損壞; 5.3 mysterious disappearance, unexplained loss discovered upon taking inventory秘密丟失,在接收時發現的不能解釋的滅失; 5.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因為保險標的的本質缺陷和特性。
TYPES OF WEAR(磨損類型)Corrosion of metal components not due to contact with foreign substances.金屬部件非因與異物接觸導致的腐蝕;Delimitation or rot of wooden components, such as general deterioration of floors, including expansion, shrinkage or warping arising out of normal use.木制部件的分層或腐爛,如地板老化,包括膨脹、收縮或因正常使用所導致的起翹;Color fading or adhesion failure of decals.退色或粘貼剝落;Loose or missing parts or markings (except those that are normally removable), in the absence of evidence of accompanying damage.非伴隨損壞而發生的部件或標志松動或丟失,但通?梢苿诱叱;General paint failure or fading not due to contamination.非因污染所致的一般油柒剝落或退色;General wear and deterioration at corner fittings.角落裝置一般磨損及老化;General deterioration at door gaskets and fittings, including loose and corroded fittings or loose fittings arising from normal deterioration of doors.門墊及裝置的一般老化,包括裝置松動及腐蝕或由于門正常老化產生的裝置松動。
Types of damage(損壞類型) Bends 彎曲;Bowing;Breaks 裂損;Burns 炙損;Cargo debris or dunnage accumulation inside the container.堆積在集裝箱內的貨物殘留物或墊艙物料;Compression line –a series of dents in a straight line, in any direction in a primary structural member, that decreases the strength of that member when placed in compression. On corrugated side or front panels , a minimum of six consecutive inboard, outboard, or combination of inboard and outboard corrugations must be dented in order to be considered a compression line .密壓線-即主結構部分上任意朝向的一系凹痕,它們組成一條直線并在該部分受壓時降低其強度。密壓線在波狀側面或前板上至少應造成6個連續的向內、向外或不論方向的波狀皺折上凹痕。;Condensation or standing water.凝水;Contamination-hazardous 危險性污染;Contamination-non-hazardous.無危險的污染;Corrosion or other defect due to contacts with foreign substances. 由于與異物接觸所致的腐蝕或其它損壞;Cracking.裂損;Cuts or tears.劃損或撕裂損;Dents. Dimensions beyond ISO and IICL tolerances.面積超出ISO 及IICL許可的凹損;Failure in door operation due to racking.由于毀壞門無法操作;Floor warping, expansion or delamination due to excess moisture.由于過度潮濕地板超翹、膨脹或分層;Holes of pin-holes.洞穿;Infestation.蟲害;Loss of removable components (tarpaulins, detachable roof bows and headers, etc. ).可移動部件的丟失(防水油布、可拆除的項板前沿等);Miscellaneous labels, port stickers, graffiti or other markings not appearing on the container when originally received and requiring removal.在新建時未附著于集裝箱的各類標簽、港口張帖物、其它書寫物或標示;Persistent odor.持久性的氣味;Soil, sand, mud or other residue or dirt.泥、沙、灰塵或其它殘留物或臟物;Scratches or gouges.刮痕或鑿痕;Stains (transferable).可清除的污漬;Tape and glue attached to container surfaces.沾附于集裝箱表面的條帶及膠水;Vandalism-related defects.與故意破壞有關的損壞;Damage such as that listed above frequently results from the improper handling or use of the container. Some of these defects can affect the structural integrity, dimensions (internal or external), water-tightness or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of the container. The user is expected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in operating the container. In general, defects resulting from failure to do so are considered “damage”.如上述之損壞經常產生于對集裝箱的不正當操作及使用。某些此種損害將影響集裝箱結構、尺寸(內、外部)防水性或證書要求。在營運集裝箱時應當合理謹慎。一般而言,若未能盡謹慎處理之責而導致的缺陷應視為“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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