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全國各大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開展了所謂“銀保合作”,主要特征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銀行提供自己的經營場所,供保險公司推銷保險,并且銀行自己的營業員也參與推銷,號稱“銀保產品”,誤導、欺詐儲戶“購買”所謂的“銀保理財產品”,并且由銀行快速為保險公司直接劃撥轉帳,將儲戶在銀行的存款瞬間變成一紙保單,以虛假保險合同“綁架”的方式非法侵占儲戶存款,侵犯儲戶財產權。
而此時,大多數儲戶都不知情,還真以為是什么“銀保產品”,其實不過是銀行“代理”的“保險”。等明白事實真相,卻被銀行推得一點關系都沒有。儲戶首先的感覺是上了銀行的當,被銀行出賣,而儲戶在銀行的存款早已經被保險公司所“綁架”,而接下來想要回自己的存款,則是由保險公司按所謂"保險條款"宰你沒商量,扣除高額的所謂"初始費用",才能拿回被搶后剩余的存款....銀保如此勾結欺詐、侵占儲戶存款,這跟向“綁匪”支付贖金有什么分別?
網上查閱,見諸媒體最早關于“銀保合作”提起訴訟的報導是人民網原引《中國汽車報》(2001年10月30日第六版)的文章,標題是:《業務員拉保單有斜招銀行竊賬號儲戶存款變保險何宇翔被判刑一年》。
報導稱: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員何宇翔,因為“業績”壓力,利用在銀行偷偷記下的儲戶付國慶的帳號和身份證號,私自偽造了儲戶的投保資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壽公司為付國慶投保了“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并由保險公司通過銀行自動轉帳付款的方式,在儲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從其工行帳戶內劃走人民幣4191.40元,何也由此從保險公司獲取1303.81元的傭金。
。⑦@是一起由保險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竊取普通市民的信息、偽造投保假象、制造虛假保險合同的案例。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錢款,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決定判處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而最近一起典型案例是2006年云南的郭女士所遭遇。
據新昆明網原引昆明日報2006年4月7日的報導:“郭女士到銀行存款10萬元,“銀行人員”推薦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財保險,當郭女士接受了這份保險后不久,發現她的10萬存款竟然變成了保單!睘榇耍繉⒔ㄐ性颇鲜》中泻吞┛等藟郾kU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訴兩被告合謀實施合同欺詐,制造虛假保險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萬元銀行存款,并要求追究兩被告欺詐犯罪的刑事責任。一審在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判決。法院判決保險合同有效,但解除該保險合同,判決兩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存款及按同期銀行貸款計的利息,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告雖然“勝訴”,但勝之不服,隨后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而中院至今(2007年5月28日)尚未判決。
以上兩個案例都是“銀保合作”的受害者為維護存款的合法權益所依法提起的,針對的都是制造虛假保險合同的綁架,但法院判決結果的區別在于:2001年北京的案例認定是“保險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竊取普通市民的信息、偽造投保假象、制造虛假保險合同的案例”,法院判處“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錢款,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決定判處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而2006年昆明的案例認定的是虛假“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但解除該保險合同。兩案在案件性質和結論上已經相差太遠。
從情節上看:北京的案例,受害人付國慶是“毫不知情”,存款就從“其工行帳戶內劃走”,是保險代理人何宇翔私自偽造虛假保險合同,“購買”了保險,按盜竊論處;而昆明的案例,受害人郭女士也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10萬元存款變成了“購買”其“贈送的保險”,原告訴請是對虛假保險“合同欺詐,非法占有”進行訴訟,而法院卻自己認定“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存款同樣是從銀行被劃走,同樣是被銀保合作的工作人員用欺詐方式,私自代替“購買”保險-------沒有銀行的實際操作和協助,不管是“偽造”也好,還是“欺詐”也好,能實現存款變保單嗎?由此可見,銀行的作為才是“銀保合作”勾結能夠屢屢得逞的關鍵因素。而這幾年來,互聯網上報導的沒有起訴的案例已經數不勝數!人們不禁要問,銀保勾結欺詐儲戶存款的犯罪活動為什么就不能受到懲治?為什么還在越演越烈?
綜合上述兩個典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如下的特點:
一、案件的起因都發生在銀行,而是否購買“保險”是爭議的焦點。受害人到銀行辦理業務,怎么就要被迫面臨要與保險發生關系?銀行“引狼入室”,直接或間接地為保險公司推銷保險提供了可能和機會,誤導和欺詐就難免會發生,當然也包括偽造虛假保險合同,還居然就能夠得逞?難道《銀行法》管不住銀行?難道銀行沒有義務保護儲戶存款的合法權益?
二、案件發現的背景都發生在所謂的“銀保合作”期間。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允許保險工作人員到銀行推銷保險,打著“銀保產品”的旗號,而實際是“姓保不姓銀”,并且銀行為保險公司進行“代收代繳”,直接劃撥,越俎代庖自作主張為儲戶代為"交納"保費。要知道,就是購買保險,簽訂保險合同后交納保費是客戶(被保險人)自己履行的義務,用不著別人來代替,任何人也無權代替,更何況是替儲戶保管錢財的銀行。銀行為什么要越權?為什么要如此積極?儲戶的錢交給銀行管理,保險公司和銀行協議就可以支配儲戶的存款,儲戶的知情權和財產權何在?為什么銀行要利用第三者侵犯儲戶的存款?
三、保險產品有其特定的含義和要素,其條款必須符合《保險法》,也有自己法定的銷售渠道和方式,為什么要選擇在銀行銷售?企圖混淆視聽,混水摸魚?為什么保險公司開發的要在銀行推銷的所謂“銀保產品”充滿了不平等的掠奪性條款,打著保險的旗號而不是保險?為什么《保險法》管不住保險公司的非法產品?
四、保險產品的銷售是合同簽訂的過程。為什么保險產品銷售不遵守《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的規定:必須要約與承諾同時進行!而要以“投保單”代替合同訂立?投保單上客戶的“簽字”是對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口頭介紹“要約”的承諾,只表明有“投保”的意愿,并沒有實際“簽訂”合同。實際簽訂合同是對合同條款要約的承諾,客戶必須看過保險條款后在保單上簽字才算“承諾”,為什么保險公司打印“出單”,將客戶姓名"打印"在保單上就算客戶簽訂了保險合同?居然以投保單上的簽字代替合同保單的簽字,而以欺詐方式簽訂保險合同?看過如此不平等保險條款的保險產品,相信已經沒有人愿意購買。因為這是虛假的保險產品,不用虛假的方式怎么可能推銷出去?而沒有銀行的協助,又怎么可能實際地非法占有儲戶的存款?虛假宣傳,精心包裝,就是為了掩蓋其虛假的本質,通過制造虛假保險合同的方式進行“合同欺詐”,非法綁架,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占有的目的,完全是綁匪的搶劫行徑!為什么法律不給予應有的懲治?
五、法院的判決。北京的案例對偽造“保單合同”的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何宇翔進行了合法的判決,但卻對同案的銀行和保險公司不予追究法律責任。試想,如果沒有銀行及保險公司的協助,“偷偷記下的儲戶付國慶的帳號和身份證號,私自偽造了儲戶的投保資料”,偽造保險合同,怎么可能“盜竊”儲戶在銀行的存款而得到1/3的傭金1303.81元,而“其工行帳戶內劃走人民幣4191.40元”的大頭又被誰盜竊了?而昆明的案例,五華區法院審判法官不僅無視該保險合同的不成立,無視合同成立必須的法定構成要件,無視常識,居然以法律上不存在的不合法的“合同”來審理“合同糾紛”,還居然認為虛假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認定合同欺詐綁架“合法”!就因為被告是銀行和保險公司?法官應該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場經濟中,銀行、保險公司、儲戶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違法犯罪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想袒護也不能糟蹋法律,枉法判決!否則,還要法律干什么?在倡導法制,建立法制的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為什么法院的判決卻漸行漸遠?不能遏制犯罪和欺詐,致使“銀保合作”相互勾結的經濟犯罪活動多年來反而更加猖獗?這是為什么?
“銀保合作”如此勾結,用一紙虛假保單就盜竊儲戶的銀行存款,在建立和諧社會的當今中國,法律就真的不能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嗎?
2007.5.28.
本文導讀:
一、人民網轉載《中國汽車報》(2001年10月30日第六版):《業務員拉保單有斜招銀行竊賬號儲戶存款變保險何宇翔被判刑一年》,網址: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1668/4583/509698.html
二、新昆明網轉載昆明日報2006年4月7日文章:《十萬存款驚變保險儲戶狀蓄意詐騙》網址:http://www.newkm.cn/6394/2006/04/07/731@350743.htm
三、 網絡大量轉載的都市日報文章:《儲戶10萬存款變保單狀告銀行和保險公司欺詐》,http://www.86468.com/news_detail.php?id=2478&nowmenuid=57&cpath=0033:&catid=33
四、 中央電視臺12頻道法治報導欄目對云南存款變保單一案的報導,網址:
http://media.ce.cn/jmdh/2006-12/18/cms12781article.shtml
五、 筆者的博客及論壇文章:《銀保合作侵犯了誰的知情權?》、《銀保合作八宗罪》等,論壇網址:http://bbs8.news.163.com/jueqi/597261,1,50,0,40,6.html?userid=
博客網址:http://www.yxax.cn/big.asp?dl=保險博客&xl=樊濤
六、 百度搜索:存款變保單
http://www.baidu.com/s?ie=gb2312&bs=%B4%E6%BF%EE%B1%E4%B1%A3%B5%A5&sr=&z=&cl=3&f=8&wd=%B4%E6%BF%EE%B1%E4%B1%A3%B5%A5&c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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