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公布了檢察機關管轄的42個瀆職侵權罪名的立案標準的具體規定,涉及220余項立案情形。
立案標準,是檢察機關依法打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的“門檻”,是啟動“嚴厲打擊”程序的第一步,否則,檢察機關寸步難行。瀆職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當然也包括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在內。
瀆職犯罪,涉及到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主要是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亂作為和不作為。
然而,根據公布的立案標準,如果侵犯的對象是單一的公民,必須“造成死亡1人”或者“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方可立案。這樣的立案標準,是否真有現實的意義?(詳見規定全文)
“人命關天”------如果已經造成1人死亡,已經是依法償命的問題。出了人命,檢察院才立案,是不是有點晚了?換句話說,要等出了人命,檢察院才嚴厲打擊,是不是縱容到頭了?“10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普通公民有那么多錢來損失嗎?這樣的立案標準,給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預留了多大的犯罪空間?換句話說,公民的人身權力和民主權力還有什么實質的意義?
小罪不禁不罰,必然導致大罪大惡。3%的死亡,其實有97%的侵權基礎支撐。如果按統計學的統計方法,侵犯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力的案例有100件,只可能出現3件最極端的至人死亡,雖然有其偶然性原因,但卻有必然的原因基礎。侵權案例呈現出正態分布的統計學規律,至于是那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或者是那位公民的受害至死,只能是一種偶然,是偶然的“運氣不佳”。湖北襄樊的少女高鶯鶯身亡迷案,引發官場地震就是這樣的例子。3%才出現的立案情形,如此標準,掩蓋了97%的侵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那不成了水中月,鏡中花?何況,人都死了,那還有什么人身權益需要保護?
退一步講,如果那個公民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侵權犯罪下還沒有至人死亡,居然進入了司法程序,按“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枉法裁判,也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方才達到立案標準,這又給了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多大的犯罪空間?其后在執行判決、裁定時的“濫用職權罪”,立案的標準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情形。需要說明的是,精神失常,在社會意義已經不是一個完整的人。
按公布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公民可能在行政腐敗侵權傷害不死的情況下,又有可能面臨司法腐敗侵權的傷害,被侵犯的空間依然是不死為標準,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都將被置于不被保護的狀態之下,那還有什么公民的合法權益?人只能死一次,不死就還有被合法侵犯的空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以輪番上陣侵犯,而不受到檢察院“立案”的追究,如此這番,九死一生的人還會有多少?“嚴厲打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成了“不死不作為”的非常具體的規定。這樣的司法解釋,是對《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標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此“立案標準規定”,將瀆職侵權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特殊的犯罪群體從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剝離,可以完全不受這兩部人大頒布的國家法律約束,從而成為特殊的犯罪階層;而另一方面,人大、國務院制定的法律也只有人大、國務院才有權解釋,下級部門所做出的“解釋”,需要上級部門的“審定”,方可以稱得上是合法的“解釋”,否則,只能造成大量的“小鬼當家”,“山高黃帝遠”,而真正起作用的卻是這些具體的“解釋”和“規定”。
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的新聞稿稱:“這個規定為嚴厲打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真是這樣嗎?
有文章說:“打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執法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過去有過許多規定,但是都比較籠統,自由裁量過度,使許多犯罪無法得到懲處。從新聞媒體披露的一些案件看,有些地方的瀆職行為讓人痛心疾首,不僅造成國家財產幾千萬、幾個億的巨額損失,而且造成無辜者喪身,如嚴重的礦難、工廠爆炸等。有些地方的執法人員對公民的權利任意侵犯,到了讓人無法容忍的地步。這些人不但損害了執法隊伍的形象,而且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如對婦女侮辱拷打、跑到人家家里查黃碟、隨意拘捕上訪者等。這些瀆職侵權行為往往是在“執行公務”、“完成任務”等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下進行的,因此讓人敢怒不敢言。”
如果文章的作者認真看過這個規定的全文后,文章所說的這些現象就真的可以杜絕了嗎?“刑警打交警”,交警首先是公民,其次才是警察,按立案標準規定,沒有出人命,檢察院是無權立案的,只能看成是警察內部的“誤會”;城管高喊:“我就是土匪”,打砸募捐攤點,這樣的“土匪”,檢察院也無權立案查處;至于天津有個法官自稱就是法院,不受理律師的訴訟,檢察院更是有理由不管了,自然輕松,等出人命再說。檢察院作為法律的監督機關,監督的“門檻”如此之高,要以死投訴,否則投訴無門,由此看來,文章的作者也只好繼續“敢怒不敢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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