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存款變保單 銀保合作八宗罪
-------銀保合作造假賣 假虛假理財保險欺詐橫行
據新昆明網(http://www.newkm.cn)原引昆明日報記者的報道(2006-04-07):郭女士到銀行存款10萬元,“銀行人員”推薦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財保險,當郭女士接受了這份保險后不久,發現她的10萬存款竟然變成了保單。為了討回自己的存款,也為了弄明白存款怎么糊里糊涂成了保單,郭女士將保險公司和銀行一起告上法庭。
存款竟變成保單
2006年4月15日,昆明日報記者采訪了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銀行保險總經理譚女士。譚女士“告訴記者,2005年12月16日,是他們公司的客戶經理在銀行為郭女士辦理的10萬元“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郭女士是聽取了客戶經理的講解后,才決定購買的,而保單上的客戶簽字是郭女士的親筆簽名”。-----去銀行存款,被“送”的保險粘上了,反客為主,偷梁換柱,存款讓保險“綁架”了。雖然事后真相大白,但也只能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明是非,解除“送上門”的保險對受害人儲蓄存款的綁架搶劫,并且要讓綁架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法庭審理過程
本案訴訟指控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兩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保險產品“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合謀實施合同欺詐,利用非法虛假的保險合同“綁架”儲蓄存款,請求法院判定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財產權,構成民事欺詐和刑事犯罪,要求保險公司返還10萬元的保費及其利息,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同時要求法院判定第二被告泰康保險公司的“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屬于虛假產品,并禁止其公開銷售。
2006年5月21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公開理了這起存款“變臉”案。
在庭審中,被告代理律師以銀行出據的“繳費代收憑證”上郭女士的親筆簽名作為儲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實際履行合同,“交納保費”為依據,欲證明二被告沒有欺詐行為并主張保險合同成立有效。
而原告代理人認為,如果想買保險,自然會去保險公司,來銀行自然是辦理存取款業務,真實意思是存款而非是買保險。如果真是投保買保險,投保人真實意思表示是由投保人親自填寫投保單,保單的客戶簽字處必須由投保人親筆簽名,并且由投保人書面確認其保險的保險利益,這才是一套完整的保險合同手續,在簽暑完一整套保險合同手續后才會有投保人履行合同的“繳款”行為,也才會有銀行的“代收憑證”。
在本案中,銀行的“繳費代收”在先,木已成舟,保險公司后“送”的保單,不過是為其欺詐成功劃上句號,但卻是漏洞百出:保單“簽字”是打印的投保人的名字,沒有投保人的親筆簽名;沒有原告的所謂“投保單”,沒有原告“投保人”對其保險利益的書面確認憑證。而郭女士10萬元交到銀行,由銀行開據的“繳款代收憑證”上親筆簽名的憑證,一方面證明了銀行收到了儲戶的存款;另一方面,由于變成了保單,同時證明了欺詐事實的存在。原告訴訟正是對銀行和保險公司合謀欺詐行為做出的最直接的反應。在銀行的經營場所,10萬元的存款競然變成了一紙保單,沒有銀行的“協助”,可能嗎?銀行憑什么出據這樣的憑證?不需要一套合法的手續嗎?
而另一方面,被告代理律師在向法庭提交的“答辯狀”中,白紙黑字寫明10萬元的“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當保險責任發生時,其保險利益為100萬元;而后又在庭審過程中當著主審法官及眾多旁聽者,親口說是20萬元,全然“忘記“了保險條款中載明的保險責任發生時(疾病身故給付和意外身故給付),均為“被保險人身故之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實為“剩余”的保費,是一份沒有保險利益的虛假保險。
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還宣稱,其產品“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為“銀行保險產品”,是經保監會和銀監會批準備案的,是可以在銀行銷售的合法的“銀保合作”產品------不僅保險公司業務員可以在銀行推銷,而且銀行職員也可以向儲戶推薦銷售,但在保單的條款中卻沒有“銀行保險”產品的字樣或者痕跡。
同時,被告出示的證據清單中也沒有支持其說法的任何證據,只有被告雙方合作的協議。兩被告“合作協議”稱:為發揮雙方優勢,建立“銀保合作”,利用銀行的信譽和營業網點,銀行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聲明一切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銀行不負責任何的法律后果。而對于所稱的銀監會和保險會的審查批準,證據清單卻沒有提及,也沒有任何的證據顯示“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是經過保監會、銀監會批準,由監管部門批準同意可以公開在銀行銷售的“銀保合作”產品。
事實上,被告所謂的“銀保合作”,不僅從內容上,形式上,都已超出了“代理保險”的范疇,"保險產品"全面盜用了銀行“理財”“收益”“利率”等專屬銀行的概念,魚目混珠,混淆視聽,以銀行產品的面目出現在銀行,貼上了銀行的標簽,而實質上卻是泰康保險公司貼上“壽險”標簽的虛假“產品”,甚至連保險都算不上,只是一個非法綁架儲戶存款資金,占有儲戶贖金的“綁架合同”,其贖金他們稱之為“初始費用”。“代理保險”成了名副其實的“合作保險”,而所謂“合作”,不過是兩被告盜用、玩弄“銀行”和“保險”概念及名義的手段,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儲戶存款的犯罪合謀。“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正是這樣一個由銀行和保險公司操作,既不是理財,也不是保險的綁架合同工具。
而“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的合法性,至今沒有得到監管部門的證實-----向云南省保監局的投訴,至今沒有任何答復。向云南省銀監局的投訴,在兩個月的最后答復期限前兩天收到答復,稱“鑒于已向法院起訴,待法院的判決出來后再處理答復。”本案在開庭前,原告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傳喚辦理“存款變保單”的當事人----泰康公司客戶經理當庭對質及請求法院調看銀行的監控錄像取證,并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又多次強調,但法院沒有采納,也沒有對此進行取證。
本案的公開審理,“吸引了各界人士前來旁聽,法庭內坐無虛席,很多人只得站在法庭的門外和窗外旁聽”,其中也包括多家昆明本地媒體的記者,昆明電視臺和云南電視臺也派記者到庭攝像采訪。在網絡上被廣泛轉載的是都市時報記者寫的一篇文章,題目是:《儲戶10萬存款變保單狀告銀行和保險公司欺詐》。
開庭審理后,已過去兩個多月時間,法院至今遲遲沒有判決,關心本案的各界人士都在焦急的等待中。
“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的實質——綁架儲戶存款的合同工具
“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是在“銀保合作”的協議背景下,由泰康人壽保險公司設計制作的一個綁架搶劫工具。利用儲戶對銀行的信任,由裝扮成銀行職員的保險公司業務員或者銀行職員虛假宣傳,誤導儲戶,詐稱是“銀行新產品”或“存款送的超值理財保險”,以銀行產品的面目出現,讓信任銀行的儲戶信以為真,在不明真相的情況,銀行將存款“代繳”,儲戶的存款被及時地轉到保險公司帳戶,造成投保已經完成的既成事實。手續不完整的“保險合同”已經不重要了,目的已經達到。在銀保的“合作”下,銀行已經實際做到了,保險公司出據的“保險合同”不過是銀行出賣儲戶的借口------這正是原告指控銀行為第一被告的原因所在。
由銀行提供場所、信譽,充當誘餌,誘騙成功后,存款被銀行轉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用虛假的一紙保險合同來承擔法律責任,銀行推得干干凈凈,這正是“銀保合作”協議中明確安排好的。白臉唱罷,黑臉登場,有問題還得要找保險。當儲戶發現上當受騙后,已經被銀行推到保險公司一邊,在虛假的保險合同捆綁約束下,儲戶還不得不受保險公司合同條款的“割肉”,達到搶劫的目的,讓銀行和保險公司共享,儲戶的存款就這樣變成了“銀保合作”的豐厚回報。
沒有銀行的實際幫助,保險公司怎么可能與儲戶有保險的合同關系?銀保雙方配合默契,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惜狼狽為奸,用虛假的保險合同“套牢”儲戶,作為綁架搶劫的工具。
“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是“銀保合作”背景下創造出來的綁架搶劫儲戶銀行存款的合同工具----“放心”是讓實施綁架活動的業務員放心大膽地去騙,“套牢”一個是一個,有你大大的好處;“理財”-----是用你儲戶的錢為保險公司和銀行理財;“終身”-----是你儲戶終身都別想拿回自己的錢,必須遭受損失“退保”,支付已經分贓的“初始費用”;“壽險”----騙你的,你死了,說會還給你“現金帳戶價值”,但你得親自來辦理,你來得了嗎?所以,你就死心吧,就當是被搶了,看得見你也拿不回來。-------這就是設計“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的無恥用心!喪盡天良的“銀保合作”,就是這樣狼狽為奸,欺詐搶劫儲戶存款的!
按“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保單的合同條款------10萬元存款(保費),保單現金價值帳戶上立刻少了9%,9000元作為“初始費用”不見了。剩余的9萬1仟元,按比銀行還低的2%計付利息,還要按月收取帳戶管理費,終身無法取出;當保險責任發生時(病故或死亡),保險公司才歸還投保人帳戶的現金價值,是自己的錢(還不一定能拿回)。-----這是為投保人“放心理財”嗎?搶劫騙財還差不多;是保險嗎?《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沒有保險利益,還是“保險”嗎?用無效的合同,打著“保險”的旗號,用合同的形式綁架消費者獲取非法利益,完全就是不用槍的搶劫,你能逃過法律的嚴懲嗎?見利忘義,違法亂紀,必將自食其果。
銀保合作“八宗罪”
法院對本案的判決眾所期待,而判決的結果如何,實屬難予意料。對此,筆者只能從法律的角度談點個人的看法,畢竟有人受害了,就需要找出受害的原因,沒有什么事會是無緣無故的。
郭女士不是沒有錯,她的過錯在于相信了銀行。相信銀行就有錯嗎?難道相信國家的銀行就要受騙?那我們還能相信什么?為了國家銀行的信譽不受損壞,就必須找出是誰在破壞國家銀行的信譽。為此,筆者從法律的角度列出銀保合作的“八宗罪”,算是一點心得。公道自在人心,百姓心中自有一桿稱,就讓大家評說吧。
1、“銀保合作”沒有法律政策依據,實屬違法合作
銀行與保險公司是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經營機構,銀行經營的是貨幣的存貸差,也是儲戶存款的保管者;而保險公司經營的是信譽,用信譽提供風險保障,不過是一紙合同。如果銀保可以“合作”,那么任何行業都可以和銀行合作,銀行就成了保險超市、證券超市,百貨超市,總之在銀行可以買到一切,因為錢在銀行。銀行的經營項目是要經過核定的,營業執照上寫得很清楚,雖然有代理保險之說,但不是簡化手續的“合作”,甚至于合作的方式是為保險公司提供銀行的名義、概念,提供推銷場所及代替推銷,這樣的“代理”會是干凈的嗎?不能因為掌握儲戶的存款就侵犯儲戶的知情權和支配權。保險公司也一樣,分為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兩類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營業執照上同樣寫得很清楚,“理財”就不是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的項目。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是規范銀行與保險公司經營的國家法律,“銀保合作”明顯違反這兩部國家法律的規定,直接侵犯儲戶財產權益,成為“見利忘義,違法亂紀”的生動典型。
“銀保合作”,用銀行和保險的名義,由兩家具體操作,貼上銀行及保險的概念標簽,狼狽為奸。用既不是銀行產品,也不是保險產品的“保險合同”作為綁架工具,合作欺詐、綁架儲戶,以達到非法占有之目的,這是“銀保合作”真實含義。混業經營是目前國家法律政策所禁止,這樣的“銀保合作”,為欺詐犯罪提供預留空間,并且打開了方便之門。
2、《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允許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銀行經營場所推銷保險,甚至要求銀行職員參與保險的推銷,這樣的“合作”是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銀保合作”的實際效果正是“保障”了保險公司對存款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侵犯!引狼入室,狼狽為奸,還雙方協議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為銀行的行為免責,企圖逃避法定責任,視銀行法為一紙空文,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
3、《保險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泰康保險公司用不具備保險利益的所謂“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用無效虛假的保險合同詐保,欺詐當事人,采用在銀行的掩護下“存款送保險”的卑鄙手段,哪還有什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貼上保險標簽,而實質上根本就不是保險,泰康保險公司造假、做假,“放心理財終身壽險”不過是個綁架搶劫的犯罪工具,已構成民事欺詐和刑事犯罪。
4、《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泰康保險公司的所謂壽險,冠以“放心”“理財”的字樣,虛假宣傳,與銀行同流合污,“銀保合作”完全對改變了保險法對保險的定義,公然肆意踐踏法律,法律的尊嚴何在?
5、《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銀保合作”中的銀行用自己的信譽幫助保險公司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說什么是“銀保產品”,而實際上是虛假的保險產品,造假,“不如實告知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等關鍵要素”,保險法的地位在那里?
6、“銀保合作”的合作協議侵犯儲戶的知情權和財產權。涉及儲戶資金的轉帳,由兩家協議便可實施,儲戶的知情權在那里?儲戶資金的轉移存取,必須由儲戶自己親自辦理或者書面授權銀行辦理,必須要有完備的手續。銀行的客戶是儲戶,不是保險公司,要協議也是由銀行與儲戶協議,保險公司沒有資格代替全體儲戶協議。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所謂“協議”,直接侵犯的是全體儲戶的知情權,為欺詐犯罪預留空間。沒有知情權,放在銀行的存款就處于不安全的狀態中,隨時可能出現意外。而知情權是一切權益的基礎,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是從侵犯知情權開始的實施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銀保合作”侵犯了消費者的上述基本權益,置儲戶于完全不對等,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完全被宰割地位,直接侵犯了“投保人“的財產權,已構成刑事犯罪。
7、在“銀保合作”的背景下,造就了一大批在“業績”壓力下,選擇欺詐犯罪而暴富的“騙子”------“逼良為娼”,敗壞社會風氣。業務員在銀行欺詐,事情敗露后,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銀行保險總經理譚女士,居然對采訪的記者說,保單上是郭女士的“親筆簽名”,依然還在欺詐記者和媒體,間接欺詐廣大報刊讀者;而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具備保險的法律常識,居然在法庭上當庭欺詐,說什么10萬元的“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的保險價值是100萬元,后又說是20萬元,無恥欺詐到這種地步,社會公德、誠實信用還有存在的空間嗎?為虎作倀,真的能讓你平安無事嗎?
8、網上查詢“銀保合作”的關鍵字,可以找到不少金融保險方面的專家鼓吹“銀保合作”的好處,為保險公司和銀行出謀劃策,用心全盯上了全體國民龐大的儲蓄存款,居心叵測,想方設法讓“存款變保單”,成為了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趨勢附利,面對法律視而不見,“打左燈,向右轉”,視銀行法和保險法為廢紙,避而不談,超越法律的約束,玩弄國際接軌,愚弄民眾,貓鼠一家,侵犯消費者權益而謀利,而得利的卻是那些權貴人物、“專家學者”。銀行與保險公司高管上百萬的年薪從那里來?高薪之下,而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現狀卻搞得天怒人怨,法制在那里,而法治又在那里,還要不要依法經營?
銀行和保險的信譽不容褻瀆,已經到了該清除腐敗分子、清除不依法營,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的時候了。
200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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