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保險公司合同欺詐的證據,也是所謂保險合同不成立的證據
1、沒有當事人簽名的保單。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是合同欺詐的證據;同時也是合同不成立,沒有法律效力的證據。
2、銀行交款憑證。在合同不成立,沒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將當事人資金劃入保險公司,是銀行參與欺詐的重要證據。當事人簽名是“存款送保險”欺詐事實存在的確鑿證據;而按《保險法》,保單合同簽字,訂立書面合同,當事人書面確定保險價值,才是規定的保險合同成立和有效的構成要件。合謀欺詐,不想讓當事人及時發現騙局,造成既成事實,用法律上無效的“合同”,綁架當事人資金,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構成合同欺詐。
3、本案保險合同沒有保險價值的證據。保險條款寫得很清楚,保險責任發生時,還的是自己的錢。
4、保單賬戶價值的真相-----保費扣除9%。已被詐騙9000元。
[img=570,380]http://img405.photo.163.com/fantao1957/49422478/1312728000.jpg[/img][img=570,380]http://img405.photo.163.com/fantao1957/49422478/1312723425.jpg[/img][img=570,380]http://img405.photo.163.com/fantao1957/49422478/1312725048.jpg[/img][img=570,380]http://img405.photo.163.com/fantao1957/49422478/1312829101.jpg[/im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