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裕民支公司因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被監管罰款15萬元。
另外,相關責任人張立軍被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王海龍被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原文如下:
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銀保監罰決字〔2022〕15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裕民支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裕民支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2020年至2021年,人保財險裕民支公司編制電子耗材費用、宣傳活動費用、辦公用雜費用等報銷材料,申請農險工作經費共計14筆,涉及套取資金金額合計180204元。
上述事實,有報銷財務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費用資金實際用途憑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保險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23日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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