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判無期!3000萬“殺妻騙保”案背后:保險欺詐成行業頑疾
作者:羅葛妹
時隔一年零兩個月,天津男子張凡(化名)泰國“殺妻騙保”一案,再次走到公眾面前。
泰國當地時間12月24日,此案在普吉府法院宣判:被告人張凡最終獲無期徒刑。
事實上,類似“殺妻騙保”的保險欺詐,一直都是保險業的頑疾。根據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測算,全球每年約有20%至30%的保險賠款涉嫌欺詐,損失金額約800億美元。
“保險欺詐幾乎無法完全規避。”多名受訪業內人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均表達了一致的看法。他們認為,當前保險行業風險管控仍處于相對粗放的階段,承保及理賠風險仍廣泛存在,如何預防及遏制保險欺詐將是行業終身課題。
為近3000萬保險金殺妻
2018年10月27日,張英(化名)和丈夫張凡一起帶著當時僅20個月大的女兒,一同去普吉島旅游,沒想到剛過兩天,年僅29歲的張英竟“溺水”身亡。
尸檢報告顯示,張英身上有多處外傷、淤青,第5根肋骨折斷,腹內有出血,肝有淤青并撕斷,脾及腎兩邊有淤血。
而在案發前的半年內(2018年),張凡曾以自己和妻子張英的名義,在11家不同的保險公司購買大額保單,投保額逾27萬元,保險金額價值2676萬元,被保人顯示均為“張英”,受益人均指向“張凡”,涉及11個險種。
根據天津警方出具的調查文件,8個簽字僅1個是真實的。同時,上述11份保單的投保時間,均集中在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
2018年12月11日,中國駐泰國宋卡總領館稱:被指殺妻騙保男子已被泰國警方控制。
同日,天津警方對張凡涉嫌保險詐騙立案偵查。2018年12月13日,泰國警方初步判定張英被丈夫張凡“謀殺”。今年1月24日,普吉府檢察院依法對張凡提起公訴。今年7月5日,此案在普吉府法院第一次開庭。因原告方證人多達16人且該案案情嚴重,先后開庭3輪共計9次庭審,歷時5個多月。
11月8日,第10次庭審,原定當庭宣判,后因案情重大被延期至12月24日。
保險欺詐是行業頑疾
所謂“保險欺詐”,一般指的是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上述“殺妻騙保”案便是典型的保險欺詐。
值得一提的是,保險欺詐一直是保險業的頑疾,根據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測算,全球每年約有20%至30%的保險賠款涉嫌欺詐,損失金額約800億美元。
我國保險欺詐同樣猖狂。以地方為例,據陜西省保險行業協會介紹,2018年上半年,各保險公司會員單位報送的涉嫌保險欺詐案件共1419件,涉案總額8971.69萬余元。29家保險公司會員單位發現疑似案件(或線索),其中財產險公司25家,涉案1414起,涉案金額8597.23萬元;人身險公司4家,涉案5起,涉案金額374.45萬余元。
同時,隨著保險公司業務的發展,各種潛在的欺詐風險也隨之增加,欺詐手段呈現多樣化、專業化、團體化等特征。保險欺詐作案手段隱秘,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跨界犯罪增加,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和管理難度。
對此,監管部門于去年初下發《反保險欺詐指引》,并要求各保險機構在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年4月初,監管層又下發了欺詐風險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的通知,目的是全面掌握保險公司欺詐風險管理能力狀況和欺詐風險現狀,防范化解保險欺詐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
《國際金融報》記者從易安保險等多家保險公司處了解到,保險公司欺詐風險管理主要表現在承保端和理賠端。承保端主要和第三方機構合作,通過大數據,校驗投保人黑名單、重復多頭投保等情況,提高事先識別及預防;理賠端主要依靠人工控制,通過理賠人員或者公估對疑似欺詐案件進行調查。
如何防范欺詐風險
《國際金融報》記者通過多方采訪了解到,保險欺詐幾乎無法完全規避。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律師表示,保險欺詐如同殺人放火一樣,是行為人主觀行為,只能靠制度盡可能減少風險。就目前我國保險法而言,一人被投多份保險、一人投保多份保險均不違法,這也造成保險公司往往很難在投保初期發現騙保情形。
理賠資深人士戴凌濤則坦言,“此前有遇到過刻意自殺騙保的案件,但有些案件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保險公司一般都是直接賠付或協商賠付的。因為目前保險公司還沒有形成聯合調查的完善機制。”
資深業內人士何清堃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保險欺詐難避免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驅動,尤其是互聯網保險模式之下,欺詐成本降低了。“因此,互聯網保險銷售模式對風險的管控也是一個新的課題與挑戰”。
如何預防及遏制保險欺詐,尤其是高額保險的欺詐風險?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政明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提出了四點建議:
一要加強對保險消費者和保險銷售人員的教育。保險要回歸本源,保險是風險保障,是經濟補償,不是賭博。同時要加強保險詐騙犯罪的警示教育。
二要規范保險銷售行為,加強核保理賠管理。例如,對高保額保單的財務狀況調查,應由被保險人親筆填寫,由保險公司嚴格審核。
三要加強保險行業內部、保險行業與司法部門的信息共享。比如保險行業內的投保信息、拒保信息、拒賠信息等共享;司法部門確定的詐騙、侵占財產、貪污等經濟犯罪信息與保險業的共享。
四要進一步完善立法、執法,加大對保險欺詐者的懲罰力度和保險欺詐人員的犯罪成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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