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際金融報
5月9日,記者獲悉,銀保監會向各銀行、人身保險公司、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下發《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十三項規范性要求。
具體來看,《通知》明確了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商業養老儲蓄、商業養老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養老金融業務,向客戶提供養老財務規劃、資金管理、風險保障等服務,逐步形成多元主體參與、多類產品供給、滿足多樣化需求的發展格局。
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體現養老屬性,產品期限符合客戶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并對資金領取設置相應的約束性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在產品合同中與客戶對特殊情形下的流動性安排作出明確約定,但不得以期限結構化設計等方式變相縮短業務存續期限。
同時,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向客戶提供長期直至終身的養老金領取服務,探索將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與養老、健康、長期照護等服務相銜接,豐富養老金領取形式。
此外,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立足實際,制定合理的商業養老金融發展規劃,有序開展普惠性產品創新和業務經營,將長期經營效果納入銷售、投資、管理人員考核評價體系,推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通知》強調,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之間開展業務合作,優化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設計、渠道推廣、市場營銷、投資管理、風險管控等。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合作費用水平原則上不高于本機構其他同類型業務。
同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商業養老資金投資管理,采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業養老資金投資風險。鼓勵積極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領域,為資本市場和科技創新提供支持。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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