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醞釀規范險資重大股權投資 防止盲目多種經營和多元化擴展

2022-04-09 07:56:40 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韓宋輝

  □擬對“重大股權投資”的定義作出微調:企業“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都可能視作重大股權投資

  □擬細化保險機構重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關于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資質要求,且限于保險類、非保險金融類,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醫療、養老、汽車服務、金融科技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行業企業

  □擬新增“禁止情形”,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

  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獲悉,為規范保險資金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行為,防范資金運用風險,監管部門正在醞釀完善保險資金重大股權投資的相關規范。

  據了解,完善上述規范的核心是,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明確長期發展定位與戰略,聚焦服務保險保障,審慎開展重大股權投資,防止盲目多種經營和多元化擴展”。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是監管部門持續深化險資運用市場化改革理念的延續。

  符合監管導向 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據了解,此次規范是在2010年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2012年版《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對于“保險資金重大股權投資”的進一步完善與細化。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與償二代二期規則對保險公司股權投資的監管導向是一致的。二期規則完善了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計量標準,大幅提升了風險因子,對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實施資本100%全額扣除,引導保險公司專注于主業,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據了解,對“重大股權投資”的定義方面,從目前醞釀的新規來看,重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對該企業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而現行規則對“重大股權投資”的定義,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相對于“實施控制”的表述,“控制或共同控制”的認定范圍更全面更精準。

  與財務性股權投資規范互為補充

  對于重大股權投資的行業范圍和標的資質,正在醞釀中的新規亦根據這些年來相關制度的完善而同步予以完善和細化。

  據了解,從醞釀中的新規要求看,目前,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2020年發布的《關于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財務性股權投資通知》)規定的資質要求,且限于保險類、非保險金融類,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醫療、養老、汽車服務、金融科技以及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行業企業。

  在業內人士看來,此舉主要是從投資方向上引導保險機構的重大股權投資圍繞金融、保險和保險產業鏈展開,既聚焦保險保障主業,又能支持國家戰略,服務實體經濟。實際上,近年來保險資金重大股權投資也一直遵循這個思路而展開。

  同樣是“投資并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重大股權投資”和“財務性股權投資”本質上存在較大不同。業內人士認為,正在醞釀中的新規與此前出臺的《財務性股權投資通知》相互補充,將形成監管部門對于保險機構直接股權投資行為較為完整的監管要求。

  或對這些套利行為說不

  為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避免監管套利行為,醞釀中的新規或對一些投資行為“說不”。

  相關“禁止情形”有幾類,比如:與非保險關聯方共同投資標的企業;通過合同約定、協議安排等方式與其他投資人共同開展投資或委托其投資者權利;利用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未上市企業等作為通道,直接或間接規避保險資金重大股權投資監管要求,違規對標的企業實施控制或共同控制;所投資的標的企業反向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或同一保險機構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業之間存在交叉持股;向標的企業提供借款或為標的企業債務提供擔保。

  業內人士分析表示,上述“禁止情形”,可能是監管部門此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主要是為了避免保險機構進行監管套利,即通過各類方式規避相關監管要求。其中,一些“禁止情形”也在近年來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已有所提及。

  據了解,目前上述新規尚在醞釀和征求意見過程中,何時出臺未有明確時間表。并且不排除最后發布的正式文件會在征求意見后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