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日銀保監罰決字〔2019〕16號)顯示,山東和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匯公估”)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上述事實,有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采集的數據、和匯公估提供的2018年王某某部分業務清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二、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
上述事實,有和匯公估提供的部分業務清單、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日照監管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日照監管分局決定就該問題給予和匯公估警告,并罰款五千元。上述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日照監管分局決定就該問題給予和匯公估警告,并罰款三千元。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日照監管分局決定給予和匯公估警告,并罰款八千元。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和匯公估的大股東為日照市世盈貿易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為98%。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公估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公估業務所涉及的主要情況,包括委托人與其他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保險標的、事故類型、估損金額等; (二)公估業務報酬和收取情況;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信息。 保險公估人的公估檔案應當真實、完整。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按規定托管營運資金;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三)未按規定任命臨時負責人; (四)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備案表; (五)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七)未按規定收取報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開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以下為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日銀保監罰決字〔2019〕16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山東和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山東省日照市經濟開發區太原路東、秦皇島路北(裕升國際花園)
主要負責人:袁從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山東和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山東和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上述事實,有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采集的數據、山東和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提供的2018年王某某部分業務清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二、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
上述事實,有山東和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業務清單、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我分局決定就該問題給予你公司警告,并罰款五千元。上述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我分局決定就該問題給予你公司警告,并罰款三千元。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我分局決定給予你公司警告,并罰款八千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附件:繳款說明
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
2019年12月4日
(責任編輯: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