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最嚴萬能險新規開征意見
◎記者 韓宋輝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昨日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萬能型人身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首次就規范萬能型人身保險(下稱“萬能險”)經營行為面向行業征求意見。
業內人士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以前萬能險的很多規范要求散落在各類文件里,《辦法》首次對萬能險監管制度進行了系統梳理。
在強化保障功能方面,《辦法》提出,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于5年。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期限20年及以上的萬能險,結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進一步提高萬能險風險保障水平。
萬能險業務存在的另一大問題在于“短錢長配”,造成資產錯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辦法》針對這一問題新增一項要求,即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萬能單獨賬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萬能單獨賬戶流動性管理。一是流動性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低于賬戶價值的5%;二是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50%,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10%。
業內人士表示,萬能險雖然采取獨立賬戶管理模式,本質還是保險產品。但某些保險公司的萬能賬戶運作不規范,存在剛性兌付等情況。《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當用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真實投資收益進行保單利益結算,不得通過調整賬戶資產、調高賬戶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賬戶投資收益。保險公司應當主要根據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并結合對未來投資收益率的預期等因素,合理審慎地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當萬能單獨賬戶同時滿足《辦法》明確的三項條件時,當月實際結算利率應當不高于最低保證利率與當月財務投資收益率的較大者。
相比現行規定,《辦法》新增了特別儲備方面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對萬能單獨賬戶提取特別儲備,用于平滑未來的結算收益,其權益屬于保單持有人。特別儲備的規模應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若連續四個季度超過萬能單獨賬戶價值的10%,超出的部分應作為萬能單獨賬戶結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來三個季度內平滑分配給保單持有人。
業內人士解釋,新增這一規定是為了讓保險公司能夠在有限制的要求里,平滑萬能險收益水平,讓保單持有人盡可能享受到平滑穩定的萬能險收益。
“總體看,《辦法》不會對萬能險市場造成大的沖擊。目前,市場上大多數公司的萬能險產品期限都在5年以上,符合《辦法》要求,個別期限低于5年的公司,實施時會給予一定過渡期。”上述人士表示。
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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