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保障身故被保險人,而是為了向受撫養者提供保障,這與被保險人是如何死亡無關。
——坤鵬論保
自殺這個話題顯然是大家都不愿意面對的話題,但凡有點辦法,誰會選擇走這條路呢?
自殺是一個不被鼓勵的行為,所以在大多數人的認知里,保險是不理賠自殺的,而且保險條款也明確寫著自殺不理賠。
那為什么今天還要討論這個話題呢?
因為凡事都不是絕對的,包括保險不理賠自殺也不是絕對的,同樣有前提條件。
我們討論這個話題,并非鼓勵大家在符合保險理賠的前提下自殺,而是作為一個知識點,讓大家知道保險公司善良的一面,或者說是了解保險監管機構的不容易。
本文重點內容:
- 什么保險會涉及自殺理賠?
- 為什么不理賠2年內自殺?
- 為什么2年后自殺又理賠?
- 保險公司怎么控制自己的風險?
一、什么保險會涉及自殺理賠?
長期關注坤鵬論保的都知道,人身保險分為四類:醫療險、重疾險、意外險和壽險,我們可以挨個來說一下。
醫療險:理賠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期間合理且必須的醫療費。很顯然,醫療險不理賠身故,所以自殺也不在理賠范圍內。
重疾險:被保險人罹患疾病符合重疾險理賠條款時給予理賠,如果附加身故保障,可以理賠身故。如此說來,如果重疾險附加身故保障,有可能會理賠自殺。
意外險:理賠因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和傷殘。雖然意外險可以理賠身故,但需要符合“意外”四要素: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發的、非疾病的。自然顯然是主觀故意,所以不符合意外險理賠范圍。
壽險:理賠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壽險是典型的“保死不保生”的保險產品,所以有可能會理賠自殺。
通過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出,附加身故的重疾險和壽險是有可能理賠自殺,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這兩種保險對自殺的理賠情況。
1. 附加身故的重疾險
每次介紹重疾險時,鵬哥都會單獨列出不理賠的情況,而自殺不理賠是被列在“免責條款”里的,那我們就看看免責條款里怎么規定的。
阿波羅1號多次賠付重疾險免責條款
保險合同里寫的非常明確:
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合同成立2年內自殺的不理賠。
2. 壽險
再來看看壽險,作為主要理賠身故的保險,在自殺方面是怎么規定的。
陽光擎天柱6號定期壽險免責條款
不難看出,壽險的免責條款對于自殺的規定與重疾險附加身故保障中的規定是一樣一樣的。
也就是說,保險生效起2年內自殺的,保險公司不理賠。
超過2年,即使自殺,保險公司也會理賠。
二、為什么不理賠2年內自殺?
可能有人會有疑問:你再多看看幾個重疾險和壽險,是不是會有理賠的?
實事求是地回答:沒有。
因為兩年內自殺不理賠并不是某一家保險公司的主動規定,而是《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的: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逆選擇,防范蓄意自殺者購買這類保險。
假如沒有這條限制,對于想自殺的人來說,發現自己死了還可以通過購買保險給家人留一筆錢,甚至留一大筆錢,你說他自殺的意愿是不是會更強烈?
這就相當于保險公司在鼓勵大家自殺,這是萬萬不可取的。
所以監管機構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之所以設置2年的期限,因為根據歷史數據和經驗來看,一個人從有想自殺的念頭開始,到付諸實際行動,中間很難間隔2年時間。
假如一個人有自殺的念頭,想給家人留筆錢,于是購買了壽險,等2年以后再自殺,保險公司是給予理賠的。
但真正想自殺的人,往往堅持不了2年的等待。
能堅持等待2年的,大概率也就不會自殺了。
三、為什么2年后自殺又理賠?
這就又是一個疑惑了:為什么規定2年內自殺不理賠,2年后卻又理賠了呢?
這就要提到保險的溫度了:
身故保險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保障身故被保險人,而是為了向受撫養者提供保障,這與被保險人是如何死亡無關。
這句話不難理解吧?
不管被保險人是意外身故、因病身故還是自殺,對活著的人來說都是一樣的,會遭受失去親人和失去經濟來源雙重打擊,為了能讓活著的人至少有經濟能力活下去,保險公司是保障自殺的。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所有保障身故的保險免責條款里都會規定,2年內自殺不理賠。
但2年后自殺的,保險公司需要正常理賠。
還有一種情況,比如被保險人在購買壽險的時候并沒有自殺念頭,在買了壽險2年以后開始有的自殺念頭,然后一周內付諸行動,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答案是:會。
保險公司免責條款2年期是用于限制投保時間的,而不是用來限制有自殺念頭的時間,這方面不要混淆。
四、保險公司怎么控制自己的風險?
保險公司肯定無法知道哪個被保險人會自殺,就像他們也不知道哪個被保險人會生病一樣。
但在大數法則之下,保險公司并不需要知道哪個被保險人會出現保險事故,而只需要知道,在每百萬人里,有多少人會出現保險事故就夠了。
壽險保費的計算是以生命表為依據,自殺也是死亡原因之一,編制生命表時已考慮了自殺這個因素,所以保險公司并不會因此虧錢。
包括保險公司在內,很多機構也都會統計自殺比例,這些機構的數據,對保險公司來說都是有價值的參考。
比如維也納男性健康國際學會的調查顯示,男性自殺死亡的人數是女性的3倍,因車禍而死亡的人數是女性的6倍,男性平均壽命比女性少4年。
美國曾有一份針對死亡原因的統計數據顯示:
- 因各種自然災害在內的自然外力導致死亡的風險為1/3288;
- 因建筑物發生火災而導致死亡的風險為1/1358;
- 因遭遇槍擊導致死亡的風險為1/314;
- 因自殺導致死亡的風險為1/119;
- 因致命性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風險為1/78;
- 因癌癥導致死亡的風險為1/5。
所以讓保險公司計算自殺概率并厘清保費并不是難事,保障自殺對保險公司來說并非無利可圖,只是礙于監管機構對人性逆選擇的阻止,才讓自殺理賠延長到2年以后,至少不會從經濟上鼓勵有人這么做。
坤鵬論保,10年保險及投資經驗,懂保險、懂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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