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消息,運城銀保監分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山西瑞銀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向該分局報送股權變更報告中存在編制虛假材料的行為,被罰款11萬元。
2020年8月6日,山西瑞銀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向運城銀保監分局報送了《關于公司地址、股權、組織形式、章程變更的報告》,其中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協議以2萬元轉讓全部股權。而該公司2020年12月17日向運城銀保監分局提供的《山西瑞銀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公司高管履職以及股權變更等情況的報告》中寫明實際股權轉讓金額為110萬元,報備金額與實際轉讓金額不符。
運城銀保監分局表示,山西瑞銀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虛假材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和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的規定,運城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山西瑞銀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罰款11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運城銀保監分局決定對當事人邵紅梅給予警告并罰款1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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