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8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南通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顯示,截至現場檢查日(2020年10月10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南通分行”)未在保險中介信息系統中為三名已轉崗員工注銷保險執業登記。
上述未及時注銷執業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決定對招商銀行南通分行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并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
當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地址:南通市工農路111號
主要負責人:楊旻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南通分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截至現場檢查日(2020年10月10日),招商銀行南通分行未在保險中介信息系統中為三名已轉崗員工注銷保險執業登記。上述行為有內部轉崗文件、系統截屏等證據證明。
上述未及時注銷執業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我分局決定對招商銀行南通分行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至如下指定賬戶,戶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會計部(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支行,賬號:75080188000020407。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1年1月22日
(責任編輯:田云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