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消息,江蘇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被處罰款12萬元。
經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陽光財險江蘇分公司共承保雇員忠誠保證保險15單,其中12單未按報備的費率執行,共涉及保費4.19萬元。
2018年5月31日,陽光財險江蘇分公司承保了某置業有限公司的雇員忠誠保證保險。2019年5月31日進行了續保,上述2筆保單均設置特別約定條款,實際擴大了保險責任,共涉及保費5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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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譚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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