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互聯網人身險新規征求意見:不設分支機構 建立專屬產品和回溯機制 讓利消費者
互聯網保險發展方興未艾。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疫情更是加速了這一趨勢。
1月6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中國銀保監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
《通知》所稱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公開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訂立保險合同并提供保險服務。
簡政放權增效
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保險公司,可在全國范圍內不設分支機構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不滿足相關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這是金融監管部門簡政放權的重要舉措,將降低保險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上的成本,為中小公司實現真正差異化發展創造條件。
但需要強調的是,服務保障不打折扣。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互聯網專屬產品,除符合基本條件,還需在經營區域內設立省級分公司,或與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機構合作經營,確保銷售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加強能力要求
但這不意味著降低門檻,相反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選擇符合互聯網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險產品上線銷售,強化銷售過程管理,健全風險管控體系。
例如,在主體條件上,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人身保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于100%,財產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回溯未出現不利進展;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升服務水平
一些互聯網保險業務技術、運營和服務能力跟不上的問題也將得以扭轉,這也將推動保險公司的金融科技創新能力。例如,在服務能力上,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建立便捷高效的在線服務體系,服務標準不低于:保險公司應保障每日無間斷在線服務,消費者咨詢或服務請求接通率不低于90%。保險公司應為消費者自主購買、自助服務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人員可應消費者要求在線提供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咨詢和服務,交流頁面實時展示所屬保險機構及客服工號。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考核指標掛鉤。
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原則上實時核保、實時承保,如需進行體檢、生存調查等程序的,應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資料24小時內通知投保人,并盡快完成承保。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原則上使用電子合同,載明委托中介機構信息(如有),應自承保后2日內送達投保人。
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向消費者持續提供在線保全服務,在線保全事項原則上在申請提交后2日內處理完畢。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應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并告知處理進度。
保險公司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事故通知后,應在1日內一次性給予理賠指導;在接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及完整材料后,于3日內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2日內通知申請人;如遇復雜情形,可將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在線申請退保,應在1日內核定并通知申請人;如遇復雜情形,可將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保險公司應當完善在線投訴處理流程,提高效率,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投訴應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作出明確答復。
產品專屬管理
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人身保險業務都應立足保險本源。《通知》指出,保險公司應借助金融科技優化產品供給、改進保險服務,提高經營效率,推廣具有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功能的人身保險產品。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非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不得上線經營,不得通過互聯網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鏈接。
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范圍限于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獲得中國銀保監會同意開展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開發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應符合精算原理,可保利益清晰明確,條款設計及費率厘定依法合規、公平合理。鼓勵保險公司應用數字工具、金融科技探索差異化、精細化定價,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人身風險保障需求。
充分保障權益
互聯網保險專屬產品也將擠出水份,讓利消費者。《通知》要求,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預定費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專屬產品不得設置直接傭金和間接傭金,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25%。這雖然與線下費用率并沒有明顯差異,但通過傭金結構的調整,將讓消費者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實惠。
近期,“首月0元”等類似銷售誤導是消費者投訴的集中地。《通知》以制度化規范這一問題,建立行穩致遠的長效機制。具體而言,產品可提供靈活便捷的繳費方式。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每期繳費金額應為一致,一年期以上專屬產品應符合中國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此外,產品設計應做到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不得通過退保費用、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最低現金價值計算,應當采用未滿期保費的計算方法,其計算公式為:最低現金價值=實收保費×(1-m/n),其中, m為已生效天數,n為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這都將避免保險公司將不合理的費用加在消費者身上,最大限度讓利消費者。
解決市場痛點
對于消費者反應強烈的問題,《通知》均有回應。其中,《通知》要求,強化需求適應性評估,即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于投保前對消費者進行適當性評估,充分了解消費者保險需求、家庭經濟狀況,科學評估消費者在線購買保險產品、享受保險服務的行為能力,堅持向消費者銷售與其風險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適應的保險產品。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核保,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加強核保管理,掌握全量核保信息,確保核保獨立性。不得因采用智能核保技術,降低核保標準,減輕核保責任,應避免單一化的核保結論。
對于保險產品條款艱澀、難懂的問題,《通知》要求,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告知文本由保險公司制定并提供,滿足內容清晰明確、文字淺顯易懂、表達簡潔流暢的基本要求,減少生僻術語的使用。保險中介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和減少告知內容,不得誘導投保人虛假陳述。
充實監管手段
為了更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回溯機制將作為重要監管手段。《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建立健全產品回溯機制。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末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進行定價回溯,重點關注賠付率、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關鍵指標,回溯實際經營情況與精算假設之間的偏差,并主動采取調整和報告措施。這將避免保險公司大打價格戰,促使其以消費者為中心對產品進行定價。
中國銀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報告情況,視情況啟動質詢、調查、檢查等監管程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事項。保險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虛假數據、定價風險長期未改善等情況,除按照前款規則予以處理外,中國銀保監會還將向董事會提示相關風險、向全行業公開通報,同時追究總精算師直接責任,以及公司主要負責人、互聯網渠道分管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承擔直接責任。包括:在產品開發時恪守精算職責,科學審慎定價;在回溯工作中確保所用數據全面真實,計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時有效。
(作者:李致鴻)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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