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內控管理不足罰單不斷 國壽財險煙臺中支虛掛代理業務超2800萬被罰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2021年伊始,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就“有幸”接到2項行政處罰決定,旗下2家支公司受到處罰。相關資料顯示,2019年,國壽財險實現保費收入770.24億元,其綜合實力步入財產保險行業前列。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財經頻道關注到了銀保監會披露的信息,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煙臺中支)因虛掛代理業務被罰50萬元,該案涉及保費高達2833.15萬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松原中支)因“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不符”被罰30萬元。
虛掛代理業務被罰涉案金額超2800萬元
2021年1月2日,銀保監會網站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煙臺銀保監分對國壽財險煙臺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該案現已審理終結,2020年12月22日,煙臺銀保監分局發布煙銀保監罰決字〔2020〕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2019年國壽財險煙臺中支通過永保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永保代理山分)將自身業務人員直接開展的業務虛掛為永保代理山分的代理業務,造成業務數據虛假,涉及保費2833.15萬元。經調查詢問,時任國壽財險煙臺中支總經理劉樹強承認自己審批同意上述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其中,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現任國壽財險煙臺中支總經理管瑞巖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述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保單明細表、調查筆錄和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煙臺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國壽財險煙臺中支責令改正,處罰款50萬元。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煙臺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劉樹強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管瑞巖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
監管處罰不斷內部管理水平待提升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財經頻道關注到,在國壽財險煙臺中支被行政處罰的同時,國壽財險松原中支也收到吉林銀保監會分局下發的吉銀保監罰決字〔2020〕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國壽財險松原中支在機動車輛保險營業費用項下的租車費、防災減損費科目合計列支146.77萬元,以上費用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發生事項不符。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相關費用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會計憑證記載事項與實際發生事項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吉林銀保監會分局決定對國壽財險松原中支予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時任國壽財險松原中支副總經理并主持工作的崔永剛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煙臺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崔永剛予以警告并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一天內兩家地方中心支公司收到大額罰單,國壽財險的內部管理能力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財經頻道關注到,2020年,在銀保監會網站關于國壽財險及其地方中心支公司的處罰信息多達6頁,可見該公司的內部管理漏洞問題頗多。若不能及時加以整改,相關處罰事件還將不斷出現,除繳納相應罰金外,還將持續對國壽財險的企業形象造成無法挽回的負面影響。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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