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保財險漣水支公司違法遭罰 涉嫌管理不到位引發案件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發布中國銀保監會淮安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淮銀保監罰決字〔2020〕20號),中國銀保監會淮安監管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漣水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涉嫌內部管理不到位引發案件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未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規政策(2017年版)》第四條的規定,調查中未見人保財險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開展合規管理工作的相關材料,內部管理流于形式,員工管理不到位。2018年11月,人保財險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發生員工詐騙案件。
上述內部管理不到位引發案件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六十九條,現責令人保財險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人保財險2020年中期報告顯示,公司于2003年7月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獨家發起設立,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成功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成為中國內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金融企業。目前,公司總股本為222.43億股,其中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持有68.98%的股份。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淮安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銀保監罰決字〔2020〕20號
被處罰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
地址:淮安市漣水縣高溝鎮高云路
主要負責人:王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涉嫌內部管理不到位引發案件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未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規政策(2017年版)》第四條的規定,調查中未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開展合規管理工作的相關材料,內部管理流于形式,員工管理不到位。2018年11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發生員工詐騙案件。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內部管理不到位引發案件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六十九條,現責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漣水支公司高溝營銷服務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淮安監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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