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擬構建統一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

銀保監會擬構建統一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
2020年10月29日 17:29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獨家 | 銀保監會擬構建統一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

  來源: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黃蕾)上海證券報記者獨家獲悉,為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效率,銀保監會擬構建統一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近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會同財險部研究草擬了《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目前正向各保險公司征求意見。

  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收集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的公司治理、經營管理、以及業務、財務數據等各類信息,持續監測、分析保險公司的各類風險因素,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的整體風險狀況,以及提供風險保障和服務實體經濟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持續性監管過程。

  《辦法》指出,非現場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手段,監管機構要充分發揮其在提升監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辦法》要求,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開展非現場監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全面風險監管原則。開展非現場監管應以風險為核心,全面識別、監測和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推動保險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協調監管原則。開展非現場監管應以機構監管部門作為牽頭部門,功能監管部門作為支持部門,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充分整合監管力量,及時審慎采取監管措施。

  三是分類監管原則。開展非現場監管應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類型、經營模式、風險狀況、系統重要性程度等因素,分類施策,合理配置監管資源。

  四是監管標準統一原則。開展非現場監管應建立統一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根據保險公司業務類型制定具體的工作指引,指導監管人員有序高效的履行非現場監管職責。

  根據《辦法》要求,非現場監管應當與行政審批、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形成有效銜接,與公司治理、償付能力等重點監管領域實現合作互補,共同構建高效、穩健的保險監管體系,為監管政策的制定實施提供有力支持。

  非現場監管的工作流程分為信息收集和整理、風險監測和監管評估、評估結果運用,以及信息歸檔管理等四個階段。

  監管機構應當根據監管人員配置情況,確保非現場監管分工到位、職責到人,定期對非現場監管人員進行培訓、輪崗。

  據了解,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監管評估指引由相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另行制定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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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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