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管理辦法落地在即:疫苗必須上“保險”,但有4種情況不賠!
原創 羅葛妹
來源:天下銀保
疫苗安全,關乎民生。
國家藥監局會同國家衛健委、銀保監會組織起草了《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規定在境內上市疫苗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均應投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
問題疫苗事件屢發,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管理辦法也提上了日程。
近日,國家藥監局會同國家衛健委、銀保監會組織起草了《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日期為2020年11月12日。
根據2019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疫苗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根據該法的規定,疫苗企業應當按規定投保,因疫苗質量問題造成受種者損害的,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
多名受訪業內人士一致認為,引入商業保險公司,對消費者來說,更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也將使獲得補償途徑更快捷;對于疫苗企業來說,這種補償方式也更為合理,使其有更多的動力投入疫苗生產研發和推廣中,而且隨著風險評估機制和信用機制的引入,能提高疫苗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降低疫苗發生問題的概率。
德國通用再保險中國區非壽險負責人王民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為數不多的幾個真正的強制保險,類似的還有機動車輛強制保險等,它的強制力度甚至高于目前大力推廣的安責險和環責險。
王民坦言,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數量有限,所以投保相關保險的群體應該也不是很大,目前的疫苗產品責任險是和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有一定交叉,相信隨著此次《管理辦法》的落地,會促進產品責任險和有關生命科學責任險的發展。
安達保險特殊行業風險總監陳靜陶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隨著生命科學行業的發展,國內疫苗研發及生產企業風險管理意識的增加和保險投保意識的增強,產壽險公司最近幾年都針對疫苗產品研發了不同的保障方案,比如意外險主要保障接種意外,健康險主要保障因為接種后發生的疾病,責任險主要保障因疫苗缺陷導致的人身傷害等。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均應投保
《管理辦法》涉及總則、投保與承保、賠償、附則等4個章節共26條內容。
《管理辦法》稱,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是指以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因疫苗質量問題造成受種者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該保險基本原則是堅持強制投保、風險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則。
并規定,在境內上市疫苗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均應投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和承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都應當遵守此項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相關部門職責。
其中,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參加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開展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參加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
預防接種事故不賠
《管理辦法》明確表示,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為因疫苗質量問題,造成受種者傷殘、死亡的,依法應當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同時強調,有以下4種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一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病;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以及其他不屬于疫苗質量問題的情形;
二是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儲存運輸的單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導致疫苗出現質量問題的;
三是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疫苗出現質量問題的;
四是預防接種事故。
對此,王民建議,可針對上述除外特殊意外風險配套推出一些補充類產品。
低信用者保費或將上漲
疫苗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率相對較自主。根據《管理辦法》,保險費率可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保險行業協會可以會同疫苗行業協會,擬定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基準費率。
保險公司還可根據被保險人信用監管等級等情況實行浮動費率。
在責任限額方面,《管理辦法》規定,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最低責任限額。死亡賠償金每人不低于50萬元,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鑒定書確定。并鼓勵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購買更高責任限額的保險保障。
不投保者或將被責令停產停業
按照《管理辦法》,疫苗獲得上市許可后、上市銷售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保險合同,投保疫苗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后,相關疫苗方可繼續上市銷售。
若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相關疫苗的上市銷售,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還需要注意的是,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疫苗研制基本情況和有關風險情況。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上市后研究發現疫苗風險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對因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管理辦法》中指出。
當然,一旦觸發保險責任,受種者可依法向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依法在疫苗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損害責任認定較為清晰的人身傷亡,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預付賠款,加快理賠進度。
記者 | 羅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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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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