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消息,山西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間,在微信平臺銷售的部分學平險業務(均為短期個人健康險業務),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情形。具體包括:“學生綜合保障計劃保險計劃”A4款、B3款產品組合中,附加幸福守護學生疾病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和大學生,以及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的實際費率高于基準費率的30%;“學生綜合保障計劃保險計劃”B2款產品組合中,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和大學生的費率低于基準費率的30%。累計保費收入15.3萬元,保單2584件。
上述行為違反《關于〈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95號)“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率上下浮動范圍不得超過基準費率的30%”的規定,山西銀保監局責令人保健康總公司改正并處罰款20萬元。此外,公司核保管理崗路旭、姚影麗分別受到警告處分并被罰款1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江西銀保監局接連公布14張罰單,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兩家機構與12名相關責任人,因涉及欺騙投保人等“九宗罪”,被罰90.2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0〕18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健康總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豐匯園11號樓豐匯時代大廈
主要負責人:華山
被處罰個人:
1. 路旭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
職務:人保健康總公司核保管理崗員工
2. 姚影麗
住址:吉林省農安縣
職務:人保健康總公司核保管理崗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人保健康總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健康總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健康總公司在微信平臺銷售的部分學平險業務(均為短期個人健康險業務),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情形。具體包括:“學生綜合保障計劃保險計劃”A4款、B3款產品組合中,附加幸福守護學生疾病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和大學生,以及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的實際費率高于基準費率的30%;“學生綜合保障計劃保險計劃”B2款產品組合中,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和大學生的費率低于基準費率的30%。累計保費收入15.3萬元,保單2584件。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 《附加幸福守護學生疾病住院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表》《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表》;
2. 人保健康相關承保清單;
3. 公司需求管理申請單;
4. 公司情況說明;
5. 相關責任人情況說明、訪談筆錄等;
6. 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上述行為違反《關于〈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95號)“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率上下浮動范圍不得超過基準費率的30%”的規定。
按照銀保監會《關于授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安徽、深圳、寧波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33號)的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人保健康總公司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對公司核保管理崗路旭、姚影麗分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0年8月12日
責任編輯:譚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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