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個直播保險銷售規范來了:深圳規定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注冊

全國首個直播保險銷售規范來了:深圳規定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注冊
2020年08月27日 22:00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原標題:全國首個直播、短視頻保險銷售規范來了:深圳規定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注冊,所屬機構須對內容進行審核

  來源:慧保天下

  2020年,疫情下消費領域最大的風口非直播帶貨莫屬,羅永浩、雷軍、董明珠、張朝陽、梁建章、郭廣昌等大佬紛紛放下身段,加入直播帶貨大潮。保險業也不甘落后,水滴沈鵬90分鐘直播帶來千萬元保費收入、平安陸敏1小時轉化保費1.6億元、華夏人壽產品發布會創造4億元的成交額……在獲客難度不斷提高的現狀下,保險公司似乎看到了救命稻草。

  但隨之出現風險隱患,如某些機構混淆線上線下保險業務進行監管套利,部分保險短視頻、直播主體不具有合法資質,誤導宣傳現象多發等諸多問題,已經引起了監管注意:

  6月1日,河北銀保監局官網發布消息,組織開展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全面排查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險公司和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對照監管要求,對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監控和處置機制、加強從業人員合規教育等方面開展全面排查。

  6月22日北京銀保監局發布《關于保險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風險提示的通知》,要求嚴格區分保險短視頻、直播業務形式;規范保險短視頻、直播有關主體;管理保險短視頻、直播相關內容等方面對保險直播相關風險進行了提示。

  近日,保險業協會也對人身險公司直播帶貨的相關情況進行問卷調研。

  雖然已有動作,但北京和河北銀保監局并未對具體操作細則做出明確。8月27日,由深圳保險同業公會、中介協會制定了《深圳保險業網絡直播和短視頻保險營銷宣傳行為基本規范》,共5章26條,其中對內容、流程及可回溯等環節做出了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從基本原則及運營規則來看,在深的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時,應嚴格區分是宣傳還是銷售行為;開設保險直播,必須要建立制度;明確官方和從業人員個人自媒體賬號開設條件。

  從賬號及人員管理方面來看,在深保險機構及所屬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宣傳活動時,所屬機構應對宣傳內容進行審核,不得擅自編發;保險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注冊用于保險產品銷售的自媒體賬號,開展保險產品銷售活動。此外,想要參加直播和短視頻出鏡人員需參加相關培訓,并辦理執業登記證書,言論要有職業素養。

  從內容、流程及可回溯管理方面來看,應當符合《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的要求,不得出現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不得出現強迫、引誘及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等行為。

  以下為《深圳保險業網絡直播和短視頻保險營銷宣傳行為基本規范》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營銷宣傳,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深圳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69  號)、《關于加強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27 號)、《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6 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深圳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網絡直播和保險短視頻營銷宣傳,是指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或短視頻平臺等互聯網媒介,以網絡直播或發布短視頻等形式開展保險宣傳及保險產品銷售的行為。網絡平臺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快手、微信、淘寶等。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第四條 本規范是在深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平臺開展保險營銷宣傳的行為指導。

  第二章  基本原則及運營規則

  第五條 在深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營銷宣傳不得制作、復制及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在深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宣傳和銷售行為管理,嚴格區分宣傳與銷售行為,在財務和業務上按要求全面加強管控,做到合規經營。

  第七條 在深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營銷宣傳,必須堅持誠信、公平、專業的原則,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在深保險機構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營銷宣傳,應當建立健全網絡直播和保險短視頻營銷宣傳管理制度,明確官方和從業人員個人自媒體賬號開設條件,制定完善審核管控、認證監測、應急處置、考核評價與責任追究等管理辦法。

  第三章  賬號及人員管理

  第九條 在深保險機構及所屬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宣傳活動,宣傳內容應經所屬機構審核通過,所屬機構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在深保險機構及所屬保險從業人員在網絡平臺注冊用于保險產品銷售的自媒體賬號,保險機構應當指定責任部門登記、審核、管理、監督;未經所屬保險機構審核通過,保險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注冊用于保險產品銷售的自媒體賬號,開展保險產品銷售活動。

  第十一條 在深保險機構應對本機構參與保險產品銷售的直播主播和短視頻出鏡人員等參與人員開展執業登記、崗前培訓、日常管理及繼續教育。參與保險產品銷售的出鏡人員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熟悉相關保險專業知識和技能;

  2、經過所屬保險機構的專業培訓并辦理執業登記證書;

  3、熟悉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4、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在深保險機構應加強對第三方平臺機構業務合作的合規性管控。保險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平臺機構提供網頁鏈接服務,但不得委托或允許不具備保險中介合法資質的第三方平臺機構及人員在網絡直播及短視頻中,開展產品銷售、條款分析、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理賠咨詢、資金支付等活動。

  第十三條 保險從業人員不得出借或出租個人的網絡平臺賬號,讓他人使用自己的賬號開展保險營銷宣傳活動。

  第十四條 在深保險機構應加強從業人員合規教育與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培訓考核機制,跟蹤培訓教育效果,確保主播樹立謹慎運用直播平臺或短視頻開展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的合規意識,建立言論負責的職業道德素養。

  第四章 內容、流程及可回溯管理

  第十五條 在深保險機構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當符合《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出現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

  第十六條 在深保險機構應當嚴格規范所屬保險從業人員網絡直播和短視頻保險營銷宣傳行為,對于涉及保險產品介紹、銷售政策和營銷宣傳推介活動的,應以所在保險機構官方信息為準,嚴禁自行編發;應當嚴格規范所屬保險從業人員轉載保險宣傳信息的行為,嚴禁轉載未經所屬保險機構審核的宣傳信息,確保轉載信息真實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

  第十七條 在深保險機構與第三方平臺機構以網絡直播和短視頻等形式合作開展保險宣傳活動,直播內容形式應經保險機構審核和管理,確保內容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保險機構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在深保險機構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規范使用機構簡稱,避免出現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臺等名稱相混淆的情況;不得出現強迫、引誘及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在深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等形式開展保險營銷宣傳,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進行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第二十條 在深保險機構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開展保險產品銷售活動,消費者可以通過視頻提供的投保鏈接自主完成在線投保的,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69 號)、《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6 號)有關規定,留存直播錄像和短視頻。

  第二十一條 在深保險機構通過網絡直播或短視頻等形式推介和宣傳企業文化、保險理念、特定保險產品等,引導消費者私信聯絡并完成線下銷售的,應符合所屬渠道類型及相關保險產品銷售的監管要求,并做好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深保險機構通過網絡直播或短視頻形式召開產品說明會的,還應按照產品說明會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在深保險機構應當切實承擔起網絡直播和保險短視頻營銷宣傳行為管理的主體責任,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管理,制定相關信息編發和審核標準,建立所屬機構及保險從業人員個人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信息報告制度,完善違法違規和不當營銷宣傳行為的處置和追責制度,涉及違法違規的,應當依法依規嚴格追究涉事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深圳市保險同業公會、深圳市保險中介行業協會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如與中國銀保監會出臺的相關規定沖突,以中國銀保監會出臺的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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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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