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再開大罰單!兩險企被罰152萬元,涉及虛假記載報告、險資運用不當……
來源:國際金融報
保險業持續嚴監管!
8月4日,銀保監會就險資運用不當、財務數據虛假、償付能力錯報等問題,分別向信泰人壽和永誠財險開出罰單,處罰金額總計達152萬元。
保險罰單年年有,今年格外多。繼2020年上半年罰單數量與罰款金額趕超上一年同期后,下半年的保險監管,沒有最嚴,只有更嚴。
違規辦理協議存款,信泰人壽被罰88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信泰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 信泰人壽于2017年9月在恒豐銀行辦理協議存款5000萬元,該筆業務從發起、詢價、談判到合同簽訂均由財務管理部完成,違反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時任信泰人壽總經理張勇、時任信泰人壽財務負責人郭鳳民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2. 信泰人壽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辦理協議存款3億元,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沒有外部信用評級,不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以及《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規定的保險資金存款銀行的資質條件。時任信泰人壽總經理李國夫、時任信泰人壽投資業務部權益類及固定收益類業務實際負責人府春江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對于上述違法行為,信泰人壽提出申辯意見,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其提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處罰尺度過重,且公司已經進行整改,并未造成任何損失;主觀沒有違規故意,不存在利益輸送、未造成社會危害等理由。
經過復核,銀保監會認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處罰尺度適當,對信泰人壽及相關負責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決定給予信泰人壽公司罰款60萬元,四位負責人罰款28萬元,合計88萬元。
虛假記載報告內容,永誠財險被罰64萬元
同日,永誠財險則因償付能力報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被銀保監會點名。
根據處罰決定書,永誠財險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 永誠財險從2009年起至2017年對股東業務應收保費未進行減值測試,也未計提壞賬準備。
2. 永誠財險多家分公司防預費跨年度核算。導致2016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495.14萬元,2017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171.91萬元。
3. 永誠財險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東新區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權未及時入賬和攤銷,2017年第1、2、3季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表中均未體現土地使用權價值,且分別少攤銷134.73萬元、538.93萬元、943.11萬元。
4. 永誠財險將2017年支付給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寧波掌金、蘭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務費以員工借款的名義計入其他應收款,導致2017年度實際資本虛增2967.81萬元。
5. 永誠財險2017年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在財務管理操作風險方面、資金運用操作風險方面、準備金管理操作風險方面、再保險業務操作風險方面、合規風險方面、理賠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銷售、承保、保全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30余項評價指標填報錯誤。
對于上述違法行為,永誠財險相關負責人也提出了申辯意見,表示未直接管理該項業務,只承擔間接領導責任;對于報告中存在的錯誤事項,各層級均不具有主觀故意,且未給公司管理造成重大影響,目前已經整改完畢,請求降低處罰等級,減免處罰金額。
經過復核,銀保監會認為,被處罰的負責人確實是對報送錯誤報告及報表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報告存在多處錯誤對報告及報表的真實性與準確性有較大影響,而不具有主觀故意、已整改完畢等也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
因此,銀保監會對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并決定給予永誠財險50萬元罰款,相關負責人罰款14萬元,合計64萬元。
保持高壓態勢,加大處罰力度
2020年上半年,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對保險業共開出801張處罰決定書,同比增長99.25%;合計處罰1.22億元,同比增長90.89%。不論是在罰單數量還是在罰款金額上,2020年上半年的保險處罰已接近2019年全年的總量。
在分析人士看來,自8月1日起新的《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實施后,不僅處罰工作流程將得以規范,處罰執法力度也會持續加大。在處罰適用方面,對于危害后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將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在人員問責方面,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步進行調查和追究。在紀法銜接方面,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會將相關信息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
隨著保險市場亂象治理的持續深入,銀保監會與地方銀保監局將進一步加強協同聯動,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切實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梢灶A見的是,2020年保險監管的下半場,注定不輕松。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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