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保險訊 12月3日消息,吉林銀保監局公布關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列營業費用的違法行為。2018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營業費用項下列支業務宣傳費、服務費合計334.48萬元,其實際用途與會計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不符。
時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黃偉明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吉林銀保監局決定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停止接受機動車輛保險新業務三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對黃偉明警告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9號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營業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解放中路昌茂花園A號樓2號、3號網點
主要負責人:黃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列營業費用的違法行為。2018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營業費用項下列支業務宣傳費、服務費合計334.48萬元,其實際用途與會計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不符。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車險業務承保明細、平安財險吉林中心支公司2018年虛列營業費用明細表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作出責令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停止接受機動車輛保險新業務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1月2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80號
當事人:黃偉明
身份證號:22240219700706XXXX
職務:時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幸福街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黃偉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列營業費用的違法行為。2018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營業費用項下列支業務宣傳費、服務費合計334.48萬元,其實際用途與會計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不符。
時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黃偉明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車險業務承保明細、平安財險吉林中心支公司2018年虛列營業費用明細表、相關人員職務調整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作出對黃偉明警告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11月29日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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