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信保業務新規劃禁區提門檻,長安責任、渤海財險等6險企或受沖擊
近日,銀保監會向業內下發《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信用業務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
對于新規影響,業內達成一致,《辦法》提高了險企展業門檻,從經營范圍、制度機制等多方面入手,明顯加強了對信保業務的監管要求。藍鯨保險注意到,一旦《辦法》落地,面對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長安責任保險、渤海財險等6家險企或被拒之門外,此外,浙商財險等4家險企也隱有不達標可能性。
沖擊并不僅限于此,業內人士分析稱,隨著監管門檻的提高,開展信保業務的市場主體或將迎來“洗牌”,風控能力較弱的中小險企或臨“出局”,信保業務將進一步向頭部險企集中,業務盈利能力有望提高。
源頭控制提門檻,長安責任渤海財險等6險企融資性信保業務或受阻
據了解,現行信保業務規定,為2017年下發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但隨著信保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不斷涌現,監管升級勢在必行。
首先,《辦法》將信保業務分為融資性信保業務和非融資性信保兩類,并對前者列出專屬的資質要求。從定義來看,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債務人在債務融資行為中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
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降低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自留責任余額累計從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降低為4倍(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調低單個履約人及關聯方的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從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降為不超過1%;禁止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為自然人。
隨著消費升級以及消費金融的興起,融資類信保業務快速崛起,但展業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也需加強防范。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向藍鯨保險指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風險更高,監管要求自然更高,早在《辦法》下發前,銀保監會即在業內摸排融資類信保業務運營風險,引導規范發展。
那么,如若《辦法》正式施行,按照監管要求,是否有險企因資質要求而被拒之門外?
藍鯨保險梳理2019年2季度、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后發現,長安責任保險、渤海財險、富邦財險、安華農險、中煤財險、蘇黎世財險等6家險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已連續兩個季度低于180%的標準劃線;浙商財險、陽光農險、泰康在線、安心財險等4家險企,3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也已低于180%。
上述保險業內人士指出,監管對開展融資、非融資性信保業務的險企提出償付能力要求,是為更好控制風險,確保流行性覆蓋,“若不符條件,一種是舍棄這類業務,另一種則是想辦法提升償付能力”。
“基于償付能力要求,不滿足條件的險企,自然不能繼續開展新的融資性信保業務,這是很顯然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藍鯨保險分析道。
朱俊生指出,從業務成長角度來講,近年來,信保業務發展較快,幾乎成為財險的第四大險種,但從理賠經驗來看,不少主體的綜合成本率都超過100%,出現承保虧損。個別主體還曾經出現過比較大的風險,影響公司利潤和償付能力。加之整體信用環境有限,信用風險事件偶有發現,也影響到保險公司提供信保業務的作用發揮。在此背景之下,《辦法》抬高了門檻,“要求保險公司有非常強的風險管控能力”。
“現在險企對信保業務都比較謹慎”,一位財險公司業務負責人向藍鯨保險指出,考慮到自身風控能力、監管的嚴格要求等因素,“盡管很垂涎,但也主動或被動在撤退”。
市場主體迎洗牌,小公司“出局”大公司進一步“集權”
除了對市場主體的資質要求明確分類,《辦法》還對信保業務的經營范圍進行重新劃定。例如,在信保業務不得承保的融資業務范圍中,加入“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
此外,《辦法》還首次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合作機構管理制度,建立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在與合作機構簽訂的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對于存在潛在風險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應當及時終止合作。對合作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避免銷售誤導、虛假宣傳。
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還應當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就保險產品、保單查詢鏈接、客戶投訴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聯網機構等內容,在官網顯著位置進行披露,且單獨設置投保意愿確認界面,由投保人主動確認后進入投保流程。合作的互聯網機構在業務顯著位置對上述內容進行信息披露。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合規地開展追償催收工作,對于委外催收的,應當與催收機構制定業務合作規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加強對催收機構業務行為管理。
條條規則,無一不透露出對此前信保業務開展過程中,曾出現的譬如違規搭售、暴力催收等問題進行監管升級,扎牢制度籬笆。
“加強對于合作機構的管理,可以讓業務行為更加規范”,朱俊生指出,此前信保市場也存在一些亂象,隨著信保業務風險管控的要求提高,“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相對更加審慎,更關注風控能力提升,對信保業務的長遠發展、可持續發展是有幫助的”。
“目前80多家財險公司主體當中,大概有60余家開展信保業務,由于展業‘門檻’的提高,接下來參與的市場主體可能會相應減少”,朱俊生說道,在其看來,主體減少或并不會影響到整個信保市場的業務量,“這個市場有真實的需求,且集中度很高,更多的是在行業內不同主體之間的結構調整”。總體來看,中小主體的風控能力有限,經營信保業務的風險較大,受的影響更大。
上述的財險公司業務負責人持有類似觀點,“業內看來,信保業務未來還有成長空間,除特殊風險時間外,利潤率相對不錯,幾家大公司都在積極布局,未來信保業務會進一步集中在頭部險企”。其指出,《辦法》出臺后,部分風險較大的業務將被阻隔,業務風險會降低,“但是有條件參與的市場主體也減少了,業務盈利能力有望提高。風控能力不足的險企退出后,對行業來說算是好事,降低系統性風險”。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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