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11月20日消息,南通銀保監分局近日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江蘇益福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被罰。
經查明,2018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產險南通中支”)將自身開展的部分業務掛靠在益福南通分公司名下,益福南通分公司按照平安產險南通中支提供的業務清單開具中介手續費發票。益福南通分公司收到平安產險南通中支支付的手續費后轉賬歸集到總公司,總公司扣除7.5%費用后將剩余部分支付至益福南通分公司財務人員葛某賬戶,益福南通分公司扣除1.5%費用后轉賬支付給公司三名業務員銀行卡,三人扣除1%費用后將剩余90%以微信、支付寶、現金等方式支付給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45家車商和平安產險南通中支6名業務員。共涉及保單2925筆,保費10517106.91元,手續費2610453.99元。益福南通分公司實際未參與上述業務銷售。
南通銀保監分局決定對益福南通分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貳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責任人潘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金額柒萬元。
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4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江蘇益福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地 址: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創客空間305室
主 要 負責人:潘 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益福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簡稱“益福南通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益福南通分公司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
2018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產險南通中支”)將自身開展的部分業務掛靠在益福南通分公司名下,益福南通分公司按照平安產險南通中支提供的業務清單開具中介手續費發票。益福南通分公司收到平安產險南通中支支付的手續費后轉賬歸集到總公司,總公司扣除7.5%費用后將剩余部分支付至益福南通分公司財務人員葛某賬戶,益福南通分公司扣除1.5%費用后轉賬支付給公司三名業務員銀行卡,三人扣除1%費用后將剩余90%以微信、支付寶、現金等方式支付給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45家車商和平安產險南通中支6名業務員。共涉及保單2925筆,保費10517106.91元,手續費2610453.99元。益福南通分公司實際未參與上述業務銷售。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公司情況說明、談話筆錄、相關業務清單、發票復印件、銀行賬戶流水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我分局對益福南通分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金額貳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5號
被 處 罰 人 姓 名:潘 建
住 址:江蘇省如東縣栟茶鎮靖海東路
身 份 證 號 碼:3206231976110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益福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簡稱“益福南通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2018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產險南通中支”)將自身開展的部分業務掛靠在益福南通分公司名下,益福南通分公司按照平安產險南通中支提供的業務清單開具中介手續費發票。益福南通分公司收到平安產險南通中支支付的手續費后轉賬歸集到總公司,總公司扣除7.5%費用后將剩余部分支付至益福南通分公司財務人員葛某賬戶,益福南通分公司扣除1.5%費用后轉賬支付給該公司三名業務員銀行卡,三人扣除1%費用后將剩余90%以微信、支付寶、現金等方式支付給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45家車商和平安產險南通中支6名業務員。共涉及保單2925筆,保費10517106.91元,手續費2610453.99元。益福南通分公司實際未參與上述業務銷售。2018年4月11日至今,潘建擔任益福南通分公司負責人,在上述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職責,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公司情況說明、談話筆錄、相關業務清單、發票復印件、銀行賬戶流水、任職資格批復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我分局對潘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金額柒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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