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曝光人身險產品開發銷售七大問題!20家險企被點名警示!
A智慧保 曦曦
當保險產品由審批制轉為備案制時,產品開發及銷售的每一個細節都需自覺規范。7月2日,銀保監會曝光近期人身險產品中的七大問題,其中20家險企被點名警示。
據介紹,2020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印發后,對普通型產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其中精算要求有三大變化:
1
對于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保險產品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的,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說明計算的現金價值不低于本規定所要求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2
對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按照未經過凈保費方法確定的,計算未滿期凈保費的費用率不應高于定價預定附加費用率。
3
采用自然保費定價的長期保險產品,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非平準保費責任準備金計算方法。
銀保監會表示,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產品開發,加強銷售管理,優化客戶服務。不過,在嚴查產品開發、設計和銷售等各流程中,銀保監會發現部分保險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問題一:產品材料
機構:東吳人壽、復星聯合健康
○ 東吳人壽報送材料不規范,2款重大疾病保險產品,費改信息表無相關人員簽字。
○ 復星聯合健康文件引用有誤,報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精算報告引用已廢止文件。
問題二:產品設計
機構:北京人壽、瑞泰人壽、平安養老、合眾人壽
○ 一類機構仍然進行“長險短做”。北京人壽、瑞泰人壽報送的某兩全保險,平安養老報送的某萬能型年金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設計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隱患。
○ 另一類機構是預定退保率偏畸高。例如合眾人壽報送的某兩全保險,利潤測試前5個保單年度退保率過高,不符合精算規定。
問題三:產品條款表述
機構:北京人壽、陽光人壽、恒大人壽、北大方正、瑞華健康、國寶人壽、昆侖健康、平安健康、友邦人壽、恒安標準、東吳人壽
○ 一類機構是條款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相符,例如北京人壽報送的2款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關于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范圍約定,與《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相符。
○ 另一類機構更為常見的是,產品條款責任相關判定條件約定不合理,例如陽光人壽、恒大人壽、北大方正、瑞華健康、國寶人壽、昆侖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壽等公司報送的部分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利益問題。
○ 第三類機構在續保約定方面存在不合理,例如恒安標準、東吳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問題四:產品費率厘定
機構:德華安頓
在產品費率厘定方面,有的機構我的健康管理服務費用在保費中的比例超過監管規定。例如德華安顧報送的某醫療保險,健康管理服務費用占比過高,不符合相關要求。
問題五:產品組合缺陷
機構:海保人壽、人保壽險
目前,市場上很多產品都進行組合,形成保險計劃,但是有時在銷售方面,銷售規則不同程度存在缺陷。例如海保人壽、人保壽險報送的某附加兩全保險,費率和現價計算考慮了主險重疾發生率,但未對主險和附加險比例關系進行限制,在組合銷售時可能存在保險產品異化為理財產品的風險隱患。
問題六:準備金計提
機構:弘康人壽
準備金計提是保險公司精算方面很專業的操作方式,一般消費者無法發現,但是偶有計提方式不合規。例如弘康人壽報送的3款產品,精算報告關于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方式與精算規定要求不相符。
問題七:銷售誤導
機構:新華保險
據監管機構通報指出,新華保險某長期分紅年金保險銷售誤導問題在某省集中暴露,引發非正常退保和群體性事件風險。
經監管核查,新華保險銷售宣傳中存在以下問題:
○ 夸大收益。部分保單存在“十年翻番”的誤導宣傳。
○ 隱瞞保險期間。該產品保險期間為保單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歲,部分投保人誤以為保險期間為10年,84%的保單將于今明兩年滿10年。
○ 隱瞞退保有損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領取保單現金價值,扣除費用之后的現金價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繳保費。
銀保監會表示,這些問題嚴重違反監管規定,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追責。
監管警示
○ 嚴禁異化產品設計,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
○ 嚴禁主附險搭配錯亂,產品銷售使用偏離設計初衷。
○ 嚴禁對產品期限、保險利益等進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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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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