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通報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產品開發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發布關于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稱,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產品開發,加強銷售管理,優化客戶服務。嚴禁異化產品設計,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嚴禁主附險搭配錯亂,產品銷售使用偏離設計初衷;嚴禁對產品期限、保險利益等進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全文如下:
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關于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
人身險部函〔2020〕157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現將近期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中發現的典型問題通報如下,請各公司對照問題認真整改,切實提高產品管理水平。
一、產品核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產品材料問題。一是報送材料不規范。如,東吳人壽報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險產品,費改信息表無相關人員簽字。二是文件引用有誤。如,復星聯合健康報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險產品,精算報告引用已廢止文件。
(二)產品設計問題。一是長險短做。如,北京人壽、瑞泰人壽報送的某兩全保險和平安養老報送的某萬能型年金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設計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隱患。二是預定退保率畸高。如,合眾人壽報送的某兩全保險,利潤測試前5個保單年度退保率過高。
(三)產品條款表述問題。一是條款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符。如,北京人壽報送的2款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關于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范圍約定,與《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二是責任相關判定條件約定不合理。如,陽光人壽、恒大人壽、北大方正、瑞華健康、國寶人壽、昆侖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壽等公司報送的部分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問題。三是續保約定不合理。如,恒安標準、東吳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四)產品費率厘定問題。健康管理服務費用占保費比例超過監管規定。如,德華安顧報送的某醫療保險,健康管理服務費用占比過高,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
(五)其他問題。一是產品組合銷售規則存在缺陷。如,海保人壽、人保壽險報送的某附加兩全保險,費率和現價計算考慮了主險重疾發生率,但未對主、附險比例關系進行限制,在組合銷售時可能存在保險產品異化為理財產品的風險隱患。二是準備金計提方式不合規。如,弘康人壽報送的3款產品,精算報告關于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方式與精算規定要求不符。
二、新華人壽銷售誤導問題
新華人壽某長期分紅年金保險銷售誤導問題在某省集中暴露,引發非正常退保和群體性事件風險。經查,該公司銷售宣傳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夸大產品收益,部分保單存在“十年翻番”的誤導宣傳;二是隱瞞保險期間,該產品保險期間為保單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歲,部分投保人誤以為保險期間為10年,84%的保單將于今明兩年滿10年;三是隱瞞退保有損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領取保單現金價值,扣除費用之后的現金價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繳保費。上述問題嚴重違反監管規定,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追責。
三、需要關注的問題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7號)印發后,對普通型產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請各公司關注如下問題:一是對于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保險產品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的,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說明計算的現金價值不低于本規定所要求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二是對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按照未經過凈保費方法確定的,計算未滿期凈保費的費用率不應高于定價預定附加費用率。三是采用自然保費定價的長期保險產品,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非平準保費責任準備金計算方法。
四、工作要求
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產品開發,加強銷售管理,優化客戶服務。嚴禁異化產品設計,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嚴禁主附險搭配錯亂,產品銷售使用偏離設計初衷;嚴禁對產品期限、保險利益等進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各公司發現在產品實際使用過程中出現偏離保險本源和設計初衷的情況,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時向我會報告。
2020年7月2日
(編輯:曾靜嬌)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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