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韓宋輝)近日,武漢金凰珠寶百億抵押物被強制執行、公司實控人股權被凍結的消息,引發市場關注。針對有媒體報道稱“武漢金凰信托融資計劃違約,相關信托公司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付”等事宜,人保方面進行了如下回應。
人保方面回應稱:在金凰案件中,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財產基本險,與武漢金凰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為在銀保監會正式備案的《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下稱“保險合同”)。
其中保險合同第5條明確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二)爆炸;(三)雷擊;(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由于保險合同第7條將“盜竊、搶劫”責任免除,武漢金凰附加投保了“盜竊、搶劫風險”。
因此,人保財險表示,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只對上述6種原因導致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同時,人保財險表示,保險合同第3條明確約定:“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 金銀、珠寶……”鑒于上述條款的限制,雙方通過增加特別約定的方式,將黃金標的擴展承保。特約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無法離開保險合同而獨立存在;雙方對于投保險種、保險事故發生、責任免除等事項的約定,仍以保險合同,即《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的約定為基本遵循,財產基本險的屬性沒有發生變化。
此外,人保財險還表示,保險合同第26條明確約定:“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且“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本條明確約定保險金請求權主體為被保險人外,保險合同和特別約定條款,均未約定“受益人”具有保險金請求權。
基于此,人保表示,目前被保險人武漢金凰并未向人保財險提出任何保險索賠,信托公司等機構提出保險索賠,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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